采煤机司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对采没机的操作、维护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机技术规范。
第2条 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
第3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4条 必须熟悉采煤机的结构、原理、性能。达到会操作、会保养、会维护。
第5条 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采煤机日常保养制度,每班开始工作以前,必须对煤机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处理。
第6条 负责采煤机运行的监护工作,发现异常立即停机闭锁并处理。
第7条 实时对回采工作面顶、底板进行监控,合理控制采煤机的运行速度。
第8条 必须坚守岗位,精心操作,与相关岗位人员密切配合。
第9条 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10条 工作中必须持证上岗,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协调统一,杜绝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采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的,采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采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不熟悉采煤机的结构、性能、原理,造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害的,采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采煤机日常保养制度,未对采煤机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全面检查,采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对采煤机运行进行监护工作的,采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对回采工作面顶、底板进行监控,合理控制采煤机运行,造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害的,采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由于责任心不强、脱岗离岗、操作不当,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采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的,采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0条 工作中未持证上岗的,采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机司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22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采煤机司机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