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进监区架棚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0月08日

        掘进监区架棚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 的直接责任者,对架棚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
        第2条  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
        第3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4条  必须熟悉架棚工作的施工工艺、质量标准及安全注意事项。
        第5条  架棚时坚持敲帮问顶制度,支护质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严禁空帮空顶作业。
        第6条  必须听从班(组)长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做好安全互保工作。
        第7条 遇到地质条件等特殊情况时,必须立即汇报,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第8条  严格执行班组长现场交接班制度,交接清楚架棚安全、质量情况。
        第9条  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10条  工作中杜绝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的,掘进监区架棚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的,掘进监区架棚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掘进监区架棚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架棚工作的施工工艺、质量标准及安全注意事项不熟悉,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掘进监区架棚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支护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或采用的支护材料不符合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掘进监区架棚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听从班(组)长统一指挥,未做好安全互保工作,造成人员伤害的,掘进监区架棚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7条  遇到地质条件变化等特殊情况,未立即汇报,未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掘进监区架棚工负主要责任。
        第18条  未按时参加技能培训的,掘进监区架棚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掘进监区架棚工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20条  在事故调查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掘进监区架棚工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视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相应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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