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缆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1月05日

    第四章  电缆现场管理
    第一条 现场电缆管理遵循“谁使用,谁负责安装、吊挂、维护”的原则,新敷设的电缆应经机运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条 井下电缆悬挂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做到整齐不交叉、不缠绕、不挤压、不落地、不粘灰积尘。
    第三条 井下巷道内的电缆(电力电缆)沿线每隔200米的距离,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两边都应设置注有电缆的规格型号、编号、长度、用途、负责人的标志牌。回撤电缆时,标志牌同时交回。
    第四条 井下电缆严禁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和电缆破口等,否则按电气失爆对待,按防爆设备管理办法处罚。
    第五条 敷设在固定巷道的电缆,必须采用电缆钩或电缆卡悬挂整齐,临时巷道的电缆可用塑料带或尼龙绳悬挂,但所有电缆不得用铁丝或钢丝绳吊挂。
    第六条 电缆吊挂大巷间距为1.5m,斜巷为1m,其它巷道为1.2m,吊挂时,不允许挂在风管水管上,应挂在风、水管路之上,且与风水管相距0.3m。通讯和监测电缆与电力电缆相距不小于0.1m,高压与低压电缆相距不小于0.1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相距不小于50mm。
    第七条 电缆严禁落地、浸泡在水中或埋(矸)在煤中。电缆落地且浸泡在水里的,1处罚款50元;电缆被埋在煤(矸)里未及时处理的,1处罚款50元。
    第八条 在巷修施工或其他作业中可能伤及电缆时,必须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防止电缆被击伤、挤伤、轧伤、砸伤、崩坏等造成事故。砸伤电缆、放炮崩坏电缆的,每处罚款500元,由此造成事故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电缆穿过墙壁或风门时,必须设置穿墙套管保护电缆,并将两头用黄泥封堵。通风队砌风门时,必须预留穿墙套管(一个风门,一边预留8个长度一致的穿墙套管或按要求预留)。没有套管保护一处罚款50元,管口无封堵一处罚款20元。
    第十条 擅自截断电缆的,每一处罚该单位电缆负责人500元。
    第十一条 电缆漏电不能及时处理的,一处罚设备包机人500元。
    第十二条 严禁用铁丝吊挂电缆,否则每发现2处罚单位电缆负责人50元。
    第十三条 发现电缆被喷上水泥浆未及时处理时,罚单位电缆负责人10元/米。
    第十四条 为使电缆合理调配使用和周转,各使用单位不得库存电缆。否则,罚款10元/米,井下撤下的电缆不及时打上井,查出一次罚款10元/米。
    第十五条 丢失电缆,按原价进行罚款,发现盗剥电缆者按公司治安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电缆在装车运输时,严禁超宽、超长以免挤伤电缆,装车不符合要求,运输队可以拒绝运输,汇报公司调度室并通知装车单位重装。否则,挤伤电缆由运输队负责,并罚款500元。
    第十七条 私偷其它单位电缆,按50元/米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不经机运部同意,私自转交电缆,对双方单位各罚款2000元。
    第十九条 不同型号电缆之间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严禁直接连接。否则,罚款500元。
    第二十条 所有轨道大巷、皮带大巷、采区轨道上、下山通信线路由调度室电话组负责;监测线路的电缆由通风区负责维护;其它各地点的通信、监测电缆由监测队安装符合电缆悬挂标准后,交使用单位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固定敷设的电缆绝缘和外部检查每季一次,移动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检查每月一次,检查电缆的线路状态,吊挂情况,接线盒的连接情况及电缆的绝缘情况并做好记录,漏查或漏填一次罚款50元。
    第二十二条 电缆严禁私自外借。特殊情况,需经公司领导批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鑫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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