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凿岩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1月27日

        打眼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本班次现场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对本班次现场工友的安全负联保责任。要按照三大规程进行施工。支护工司机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经过正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熟悉工作环境和避灾线路。支护工必须严格按照掘进作业规程进行施工,保证安全。
        第1条 在工作时空内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技术规范和矿井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班中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2条 认真学习并执行施工作业规程,熟悉作业规程中爆破图表里关于炮眼个数、深度、方向和角度的规定。
        第3条 凿岩前首先要进行敲帮问顶工作,清除巷道顶帮以及迎头工作面的浮石活矸.在顶帮有良好的支护下打眼,严禁空帮、空顶作业:
        第4条 凿岩前要检查风水管的连接情况,机具各部位、机件是否完好,风、水、油量是否正常。确认正常后,方可开钻。
        第5条 熟悉凿岩机具的性能、结构原理。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和一般故障的排除及其保养方法。
        第6条 刻苦钻研技术,不断总结操作经验,提高操作水平。
        第7条 搞好与其他工种的安全配合协作,互创有利条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第8条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完成当班任务,因操作失误造成事故与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第9条 有权制止“三违”,并对作业现场其他施工人员有互保联带责任。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凿岩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章作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凿岩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 凿岩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凿岩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掘进工作面的检查不认真,凿岩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凿岩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
        第15条 凿岩工对个人工作的质量负有直接责任。
        第16条 凿岩工对施工现场隐患的发现和处理负有直接责任。
        第17条 凿岩工对施工现场其他作业人员负有安全互保连带责任,有权制止“三违”。
        第18条 对不按规定着装,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负有直接责任。因操作失误造成事故与损失,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对因检查不细未能发现机具故障,带病作业导致的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第20条 熟悉打眼机具的结构和性能,按照《打眼工操作规程》的要求熟练、正确地操作打眼机具,正确判断和处理机具常见的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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