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防监区通风分监区干警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2月11日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1条  协助分监区长搞好分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及当班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2条  深入现场,遵章指挥,及时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严格管理,狠反“三违”,确保通风质量动态达标和瓦斯防治工作安全可靠。
        第3条  及时巡查各所辖范围内的安全情况,对班内发生的安全问题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并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处理,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第4条  具体安排工作时,要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安排,杜绝违章指挥,遇到安全隐患时,要先处理,后生产,不准冒险作业。
        第5条  坚持和作业人员同下井、同上井;坚守作业现场,认真负责,及时了解掌握罪犯的劳动改造表现及遵章作业情况。
        第6条  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实施各项通风安全技术措施,严把施工质量关,确保当班生产任务顺利完成。
        第7条  做好通风的具体管理工作,做到系统合理,风速、风量、气体、温度等符合《规程》要求,认真排查和整治当班矿井通风、瓦斯防治方面的安全隐患,重大隐患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保证矿井安全。
        第8条  学习和掌握煤矿“三大规程”等业务技术知识,搞好罪犯的安全法规教育和遵章守纪教育,预防当班瓦斯等事故的发生;做好所管范围内巷道修复、砌筑风门、砌筑密闭、设置挡风墙工作,预防无措施施工。
        第9条  参与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服从领导,听从指挥,自觉接受有关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10条  对因现场施工监督检查不力、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的事故及损失,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第11条  认真完成监区或分监区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21条  未深入现场,遵章严格管理,确保现场安全的,当班的通防监区通风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及时发现现场安全隐患,对班内发生的安全问题未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并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处理的,通防监区通风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能合理安排犯人劳动,造成重大事故的,通防监区通风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未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未严格实施通风安全措施,未确保工程质量的,通防监区通风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未严格落实隐患整改措施的,通防监区通风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因监督检查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通防监区通风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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