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防监区防尘分(副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2月11日

    防尘分(副分)监区长书本分监区第一负责人,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矿井安全生产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监区长领导下,对分监区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3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掌握分监区安全生产状况,合理组织分监区干警职工跟班作业、遵章指挥,严格管理,狠反“三违”,确保防尘、注浆工作顺利进行和质量动态达标。
        第4条  本着“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原则,合理调整劳动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严格按规程措施施工,认真排查和整治防尘方面的安全问题,重大隐患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努力消除矿井煤尘、自然发火等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5条  负责组织实施煤层注水、粉尘冲刷等井下防尘工作,防止分管范围内有煤尘堆积现象,负责组织实施井下隔爆水槽、水幕、转载喷雾等设施的安装、维修,做到齐全可靠。
        第6条  负责分监区的业务保安和自主保安工作,搞好安全法规教育和遵章守纪教育。
        第7条  参与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服从领导,听从指挥,自觉接受有关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8条  认真完成监区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防尘分监区(副分)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队长或学员或强令队长或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队长或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防尘分监区(副分)监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未及时深入现场,及时掌握分监区安全生产情况,落实干警跟班作业、遵章指挥,防尘分监区(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合理调整劳动组织,严格贯彻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确保矿井防尘、注浆工作顺利进行的,防尘分监区(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认真排查矿井防尘、注浆工作方面的安全隐患,对已检查出的隐患未严格落实整改措施的,防尘分监区(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搞好业务保安和自主保安工作,防尘分监区(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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