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放瓦斯观测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2月15日

抽放瓦斯监测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悉相关安全知识并依法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负责抽放瓦斯系统中各参数的定时观测、记录。
第2条 负责抽放钻孔的连接、撤除以及抽放管道的检查、维护、放水、管理工作。
第3条 按规定设置的抽放瓦斯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6条规定要求,并保持完好。
第4条 临时瓦斯抽放泵站的安设、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7条规定要求。
第5条 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内的瓦斯时,必须经常检查一氧化碳和温度等参数,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应立即采取措施。
第6条 如需入栅栏内工作,必须两人前后同行,并随时检查巷道内瓦斯和氧气。瓦斯、氧气浓度不符合规定时,应停止进入,及时汇报。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未按时记录抽放泵站各项工作参数,记录不全或伪造记录的,抽放瓦斯观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8条 未及时检查瓦斯抽放管路及其他附属设备,未及时发现设备隐患,并及时汇报的,抽放瓦斯观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9条 未及时检查一氧化碳和温度等参数,并向监区汇报,抽放瓦斯观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严格遵守瓦检操作规程,在检查管路和设备过程中出现“三违”的,抽放瓦斯观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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