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浆(胶、水)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2月15日

注浆(胶、水)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悉相关安全知识并依法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能力。
第2条 具体负责对采空区、停采线、高温地点的注浆、注水、注胶(高分子材料)、注阻化剂等工作。认真执行本工种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注浆、注水、注胶(高分子材料)、注阻化剂等防火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对矿井自燃发火事故负一定责任。
第3条 了解井下防灭火状况,熟知管路系统,出现问题立即停浆,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停浆后要冲洗管路,关闭阀门。
第4条 井下注浆(胶、水)时,要认真检查管路系统,确保管路畅通,出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5条 井下工作时,要及时处理现场安全隐患,处理不了时要及时汇报,严禁冒险作业。
第6条 认真填写注浆日报、注水台帐等原始记录,并将工作情况向监区值班领导汇报。
第7条 采空区、回风巷注浆时,要配带安全仪器,在瓦检员检查气体正常后方可从事作业。
第8条 运送物料要持证上岗,遵章作业,拆接管路时要严防管口对人,确保人身安全。
第9条 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事故隐患,发生事故时要立即果断正确处理,并及时向分监区或监区进行汇报。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未落实监区要求,在质和量两方面完成注浆(胶、水)任务,造成重大损失的,注浆(胶、水)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因对井下管路系统不熟悉,对停浆等问题不能及时处理,影响了火区的处理的,注浆(胶、水)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按时记录注浆(胶、水)参数,记录不全或伪造记录的,注浆(胶、水)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浆(胶、水)过程中出现“三违”的,注浆(胶、水)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在注浆(胶、水)操作过程中未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人身伤害的,注浆(胶、水)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