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配件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2月18日
第五章 配件的发放
第一条 领取配件一律实行交旧领新制度(特殊件经材料部长批准可不交旧)。旧件一律交设备库,由设备库管理员在领材料单上签字后,到机运部办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条 确因生产或急需配件不能做到交旧领新的,可由单位出具借条,领料人员签字,方可审批。但旧件应在三天内交库,逾期不交者,每超一天对单位领用签字人员罚款10元/件,直到交齐为止。
第三条 整体交旧时,应检查内部零部件是否齐全,不齐全者按缺件原值对领料单位处罚。
第四条 机运部设备库人员对回收配件要妥善分类保管,对有修复价值旧件要单独存放,由公司安排有关单位进行修复利用。
第五条 对机运部设备库管理员、配件审批员如弄虚作假,无交旧而签字审批,发现一次罚款20元,发现三次以上调离工作岗位。
第六章 机电配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 领取的配件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将信息反馈到机运部,由机运部通知供销部共同分析落实责任,对属产品质量问题的由供应部门负责退回更换,更换的配件使用单位不出配件费用。
第二条 各单位要建立设备、配件技术档案,将所使用设备的配件型号、生产厂家、主要技术参数详细记入档案内,以备查用,若使用单位对设备配件不清楚,要主动与机运部联系搜集补齐资料。
第三条 若使用单位对使用设备不清楚、配件不清楚,领用配件不符,影响生产的由本单位负责。
第四条 凡属工作面新安装的设备,需用备用配件时,必须在接收设备半个月内凭设备移交单到机运部办理配件备用手续,经机运部审批后,可发放备用配件,备用配件不需交旧领新,费用记入领用单位。
第五条 根据生产需要,工作面需移交或回收,使用单位必须将备用配件随设备一块移交或回收,如无回收和移交按丢失论处,原价罚款。
第六条 工作面需要移交或回收,必须保证设备零部件齐全,对在移交或回收中缺少和损坏的零部件由移交回收方负责在规定期限内配齐,超一天对其罚款100元。超过规定期限未配齐,由接受方配齐,所需费用由机运部从移交方配件费用中划拨。
第七条 材料部负责制定各单位配件消耗定额,并根据生产计划完成情况对各单位配件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节超金额等同奖罚,纳入内部市场考核。
第八条 严格控制单项工程费用的支出,属本单位维护范围内的均不列入单项工程范围。单项工程的配件费节约均按零考核。
第九条 各单位要建立配件领用记录,定期统计配件费用,掌握配件费用情况。队主要领导要同机电队长、班长每月进行一次分析,查找配件费节超原因。
第十条 配件审批人员应每10天汇总一次各单位及全公司配件费用消耗情况,使用单位配件费用剩余10%时,应及时向其进行通知,提醒其注意。每月底根据全公司配件情况及各主要单位消耗情况,进行一次综合分析,查找配件费节超原因,提出下月配件管理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鑫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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