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矿项目部安全奖罚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1月13日

  第五十九条 吊盘至井底工作面无专用信号的、设置信号不使用的、工作面未设专职信号把钩工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班长、带班队长、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200元、100元、100元、100元。

  第六十条 固定吊盘木楔不用铁皮包裹的、不用钢丝绳拴牢的、吊盘没有找正固实的,对责任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100元、100元。

  第六十一条 立井施工安全梯未跟到上吊盘的、下吊盘上未设软梯的,对项目经理、机电经理、安全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六十二条 井筒工作面放炮后模板(抓岩机、吊盘、井壁凹凸处)上杂物和浮矸未清理干净的,对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六十三条 伞钻夺钩时所用绳套(卸扣)小于6.5倍安全系数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六十四条 使用井口起吊设备(伞钻起重梁、电动葫芦、卸扣、钢丝绳) 未进行检查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六十五条 立井掘进工作面空帮超过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对队长、技术员、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100元、200元。

  第六十六条 冻结法凿井未接到试挖通知书而强行试挖的,对技术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300元、500元。

  第六十七条 不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的,不按措施要求布置钻孔眼位(角度、深度、数量)的,对技术经理、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300元、100元、150元、200元。

  第六十八条 干打眼的(冻结法凿井和遇水膨胀岩层掘进除外),对当事人、班长、队长分别罚款100元、200元、300元。

  第六十九条 边打眼边装药的,对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300元、500元、500元。

  第七十条 接班后进入工作面(打眼前、放炮后)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活矸危石未及时找净的,对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300元、500元。

  第七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的,对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300元、500元。

  第七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施工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对当事人、技术员分别罚款100元。

  第七十三条 工作面的矸石(煤、杂物)阻塞巷道断面超过三分之一时进行放炮的,对放炮员、瓦检员、班长分别罚款100元、100元、300元。

  第七十四条 砌碹(木棚、钢支架、浇筑砼、锚喷)巷道不设临时支护的,对班长、队长、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200元。

  第七十五条 斜井(巷)施工没按设计规定设置躲避硐的、硐口未设红灯警示的,对技术经理、机电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七十六条 锚杆(索)失效未及时补打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七十七条 锚杆支护巷道出现截锚杆(索)的、少打锚杆(索)的,对当事人、班长、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七十八条 平斜(井)巷使用耙矸机不按规定固定的、未安装防护栏的、无投光灯或照明不足的、滑轮锚桩不牢固的、作业上方无瓦斯探头的,对责任人、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七十九条 耙装机耙斗运行范围内行人(站人、干其他工作)的,对当事人、班长、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八十条 未及时清理吊桶(吊桶底附着物)的,对井底把钩工、班长分别罚款50元。

  第八十一条 吊盘升降后未试空罐而提升运行的,对吊盘信号工、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八十二条 吊盘上与工作面未按规定带4盏以上矿灯的,对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元。

  第八十三条 吊盘至工作面照明不足的,对责任人罚款20元。

  第八十四条 抓岩机在每班使用前未对四个L型卡螺栓检查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50元。

  第八十五条 抓岩机钢丝绳未始终悬吊抓岩机起保险作用的(伞钻夺钩和打眼期间除外),对责任人、班长分别罚款50元。

  第八十六条 耙矸机电缆(启动按钮)吊挂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班长分别罚款20元。

  第八十七条 耙矸机钢丝绳搭接使用或在一个捻距内断丝超过25%的、出现“烫发头”的、与耙斗连接不牢固的,对责任人、班长、队长分别罚款20元、40元、50元。

  第八十八条 现场使用回柱绞车安全保护设施不全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50元。

  第八十九条 综掘机(皮带机、溜子)开机前不发走钩信号的、未进行空载试运转的,对当事人罚款30元。

  第九十条 综掘机作业或检修时在截割臂下有人作业(穿过)的,对当事人罚款40元。

  第九十一条 掘进机前照明和后尾灯不完好作业的,对当事人罚款20元。

  第九十二条 锚杆实际施工角度与设计偏差超过15度的、锚杆托压板未紧贴岩面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50元。

  第四章“一通三防”工作(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九十三条  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掘进工作面(硐室)未实现独立通风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九十四条  通风系统中出现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风(循环风、扩散通风)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九十五条 巷道贯通前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不按措施施工的、贯通后不立即调整通风系统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九十六条  一个采区内同时布置超过5个掘进工作面的、超通风能力生产的,对技术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九十七条 破坏(盗窃、盗用)通防设施的,对当事人罚款500元。

  第九十八条 井下局扇不装设风电闭锁装置或不起作用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安全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九十九条  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扇不装设“三专两闭锁”的、未使用双风机双电源的、不能自动切换的,对项目经理、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条 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无措施停风的、擅自开停风机的,对责任人、安全经理、技术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零一条 在瓦斯(一氧化碳) 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地点强行作业的,对责任人、安全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零二条  未及时汇报(处理)重大通防隐患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零三条  排放瓦斯不执行“断电、撤人、限量”原则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零四条 临时停风区域不检查瓦斯就送风或“一风吹”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零五条 通防人员携带不合格仪器仪表的、不按操作规定操作的,对当事人罚款500元。

  第一百零六条 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测风的、未填写测风记录的、未上报通风报表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分别罚款200元、300元。

  第一百零七条 没有按规定绘制通风系统图的、通风系统图与实际不符的,对技术员、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一百零八条 局扇没设专人管理的、没挂牌使用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九条 临时停工地点停风的、停风不设置临时栅栏的、不揭示警标的、不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的,对责任人、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条 掘进中的岩巷(煤巷、半煤岩巷)风速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分别罚款300元、200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局扇部件不齐全的、吸风口无护罩和消音器的、高压部位无衬垫漏风的,对责任人、机电经理分别罚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二条 局扇吊挂或垫座不牢固的、离地高度小于0.3米的、使用3台以上局扇向1个工作面供风的、使用1台局扇向2个工作面供风的,对责任人、安全经理分别罚款300元。

  第一百一十三条 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不符合措施要求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四条 使用不阻燃不抗静电风筒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用绞车拉矿车过风门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六条 维修风门时另一道风门未挂警示牌的、未设专人看管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七条 老硐(盲巷)不按规定及时封闭的、密闭栅栏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八条 通风设施(风门、风窗、风桥、密闭墙)周围5米范围内和风门之间存放物料或电气设备(正在使用的接线盒除外)的、停放车辆的、用做工具房的,对责任人、安全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九条 风筒破损严重的、风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及时处理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二十条 停风不撤人的、瓦斯超限不立即撤人的、不及时向调度汇报的,对瓦检员、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一条 瓦检员不执行巡回检查制度的、异常情况不及时汇报并不按规定进行经常性检查的,对瓦检员罚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二条 瓦检员不在现场(或指定地点)交接班的、存在空班(漏检、假检)的、不及时填写手册与牌板的、编造虚假瓦斯报表的、不执行“三对口”规定的,对瓦检员、责任人、技术经理分别罚款500元、300元、200元。

  第一百二十三条 瓦检员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时不及时填写瓦斯手册与牌板的、未按程序换牌签字的,对瓦检员、放炮员、班长分别罚款300元。

  第一百二十四条 瓦检员不在与检查地点温度相近的新鲜风流中校正仪器的、携带仪器仪表现场损坏后不及时汇报和更换仍然使用的,对瓦检员罚款300元。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井巷高冒区未按规定及时处理和挂牌管理的、未定期检查瓦斯的,对瓦检员、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六条 瓦斯报表未按规定审阅签字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七条 瓦斯检查次数不符合规定的,对瓦检员、责任人分别罚款300元。

  第一百二十八条 瓦斯探头安装数量不足的、位置不当的、挪移不及时汇报的、失灵断线不及时处理的,对瓦检员、责任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九条 通防仪器仪表不按规定校验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三十条 掘进工作面不执行综合防尘措施施工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安全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三十一条 风筒悬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拐弯未设弯头的、异径风筒未使用过渡节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一百三十二条 风筒接头不严密的、有反接头的、软质风筒未反压边的、硬质风筒未加垫或未上紧螺丝的、风筒有破口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一百三十三条 风筒穿过墙体未使用硬质风筒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