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矿项目部安全奖罚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1月13日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不认真填写瓦斯牌板报表的、字迹不清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一百三十五条 装岩(煤)前、放炮前(后)不洒水的、不喷雾降尘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30元。

  第一百三十六条 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入井人员未按规定配戴瓦斯便携仪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一百三十八条 巷道未定期洒水冲洗的、风筒未定期除尘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一百三十九条 工作面水幕未封闭全断面的、不能正常使用的、水幕设置数量不足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一百四十条 不按规定定期测尘的、浓度超标不采取措施的、记录不认真不全的、报表造假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五章 火工品管理工作(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一百四十一条 领取炸药、雷管不使用炸药箱、雷管盒的,对发放人员、放炮员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四十二条 炸药箱、雷管盒不上锁的、存放不符合规定的,对放炮员、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100元、100元。

  第一百四十三条 炸药与雷管混放在一起运送或存放的、火工品与人同罐(吊桶、人行车)运送的,对放炮员、押运人员、井口把钩工分别罚款300元。

  第一百四十四条 剩余炸药、雷管不退库的、乱丢乱放或私藏的,对放炮员、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四十五条 做炮头(引药)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不把脚线扭结短路的、放炮前后母线敷设(回收)不符合规定的、没有扭结短路的,对放炮员、班长分别罚款300元、200元。

  第一百四十六条 放炮时停风机的、不按规定设置放炮警戒的、放炮距离不符合规定的、放明炮或糊炮的,对放炮员、瓦检员、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四十七条 处理瞎炮(残炮)不符合规定的、装好炮未放未交接清楚就离开现场的,对放炮员、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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