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矿项目部安全奖罚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1月13日

  第一百四十八条 放炮后不按规定进入工作面的,对放炮员、瓦检员、班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一百四十九条 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放炮的,对放炮员、瓦检员、班长分别罚款300元。

  第一百五十条 立井施工放炮后电源箱不落锁的、放炮器钥匙不随身携带的,对放炮员罚款200元。

  第一百五十一条 火工品库不按规定管理的、制度不完善的、超储量的、记录不全的、账卡物不符的,对库管员、责任人、安全经理分别罚款200元、200元、300元。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不按规定装填炮泥或水炮泥的,对放炮员、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一百五十三条 雷管没按规定进行一次(二次)导通的、无导通记录的,对保管员罚款20元。

  第一百五十四条 报废雷管、炸药未单独存放的、存放数量超过规定的,对保管员、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

  第一百五十五条 井筒内运输火工品未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的、提升速度超过规定的,对放炮员、信号工、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面火工品库技防(避雷)设施不完善的、进入闲杂人员的、用电用火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保管员分别罚款50元。

  第六章 提升运输工作(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不按规定安装绞车防过卷装置的、过卷高度不符合规定的、过卷装置失灵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不按规定安装防止过速装置的、防过速装置不起作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不按规定安装过负荷和欠电压装置的、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不起作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条 不按规定安装限速装置的、限速保护装置不起作用的、不按施工进度及时调整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不按规定安装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的、不起作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不按规定安装绞车闸间隙保护的、不起作用或闸间隙调整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三条 不按规定安装松绳保护装置的、松绳保护不起作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不按规定安装减速功能保护装置的、减速功能保护装置没有示警信号的、减速功能保护装置不起作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五条 绞车未安装后备保护的、虽安装但不起作用的、安装不及时调整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安全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六条 绞车高低压供电没有双回路或未实现内环供电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安全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七条 绞车下放时不带电运行的、运行速度超过规定的,对责任人、班长分别罚款300元。

  第一百六十八条 提升钢丝绳(钩头、连接装置)不按规定检查的、检查记录不全或漏检的、超限仍然使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一百六十九条 提升吊挂系统检查未做到“双把关”的、记录不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一百七十条 立井提升未实行“双信号”的、斜井使用人行车没有急停信号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一条 斜井(巷) “一坡三档”不健全的、不坚持正确使用的,对责任人、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一百七十二条 斜井(巷)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的,对当事人、把钩工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三条 斜井(巷)运输不使用保险绳的、超挂矿车的,对当事人、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四条 斜井(巷)提升斜长超过100米没装设语音报警装置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五条 斜井(巷)垂深超过50米没使用机械运送人员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六条 斜井(巷)人车没有防跑车装置的、串车提升没设防脱钩(防跳销)装置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七条 运输途中扒车蹬钩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400元。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上下罐(吊桶)不排队抢上抢下的,对当事人、把钩工分别罚款100元。

  第一百七十九条 罐笼未停稳擅自拉开罐帘(罐门、安全门)的,对当事人、井口把钩工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条 提升大型物件(超宽、超高、超长)无可靠安全措施的、捆绑不牢靠的,对把钩工、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300元、300元、300元、400元。

  第一百八十一条 提升容器内人货混装的,对当事人、把钩工、班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力推车放飞车的、下坡蹬车的、斜巷使用绞车不带电放飞车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力推车坡度小于5‰两车距离少于10米的、坡度大于5‰两车距离少于30米的、大于7‰人力推车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八十四条 人力推车(电瓶车)过风门、过弯道或前方有人时不喊保安口号(鸣号)的、不减速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五条 电瓶车超速行驶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六条 电瓶车运输时无跟车工的,对班长、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一百八十七条 电瓶车无灯无铃的、制动闸失灵的、无撒沙装置的、井下电瓶车电器部分失去防爆性能的,对责任人、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八条 电瓶车停车不刹车的、开关不打零位的、操作手把不随身携带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九条 使用罐笼提升时井上下口进出车侧不按规定设置阻车器的,对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条 立井施工钩头未设双保险的、保险没按规定锁住的、摘挂钩头未实行双监护的,对把钩工、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一条 井下使用座底罐的,对责任人、安全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二条 提升绞车运转时未做到一人开车,一人监护的,连续开车超过规定时间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三条 提升绞车未安装信号闭锁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四条 罐笼提升未安装防坠装置的、未安装防撞梁的、无防坠试验报告的、罐笼内档车器损坏的、罐帘不符合规定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五条 绞车高压换向室的栅栏门未安装电气闭锁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六条 提升绞车未安装润滑油欠压保护的、保护失效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七条 新安装的提升绞车未经有资质部门进行性能测试合格使用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八条 提升绞车制动盘左右偏摆超过0.5mm的、表面有污垢的、液压站油泵运转不正常的、残压超过0.5MPa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吊盘升降后未通知绞车司机重新做吊盘及井筒工作面标记的,对吊盘信号工、井口信号工、班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二百条 提升吊挂装置在使用前(事故后、日久不用、超过探伤有效期)各主件未探伤的、安全系数不符合规程要求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二百零一条 使用钢丝绳没有出厂质保书的、无质量检验报告的、质量不合格的,对责任人、机电经理分别罚款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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