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矿项目部安全奖罚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1月13日

  第二百九十九条 拆除脚手架(模板、钢管、扣件、钢丝绳)等材料高空抛物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三百条 模板支撑架的整体刚度(承载能力、整体稳定性、支撑物支撑能力)不够的,对技术员、技术经理分别罚款100元、300元。

  第三百零一条 塔吊吊物越档位操作的、急开急停的、电动机未停止转动就转换运转方向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三百零二条 塔吊超重荷载限制(起重力矩限制器、行程限位等)保护装置失灵的,对责任人、班长分别罚款300元。

  第三百零三条 井字架缆风绳不使用钢丝绳的、缆风绳拉在脚手架或其他不可靠的物体上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三百零四条 人员上下攀爬井架或乘料盘上下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第三百零五条 搅拌机进料时将头伸入料斗与机架之间查看情况的、搅拌机运转中将手或工具伸入搅拌筒内扒料的,对当事人罚款300元。

  第三百零六条 将垂直管道直接装在砼输送泵出口上的、出口前水平管路小于10米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三百零七条 支设独立梁模不设临时工作台站的、在柱模上操作的、在梁底模上行走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三百零八条 大片整体撬动拆除楼板底模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300元。

  第三百零九条 使用电动振动棒不穿绝缘靴的、不戴绝缘手套、不安设漏电保护装置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三百一十条 使用插入式振动棒用力硬插斜推使钢筋夹住棒头的、将棒头全部插入砼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第三百一十一条 混凝土浇筑不均衡,对模板和支撑架造成过大的集中荷载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三百一十二条 在砼未达到规定强度前过早拆除支撑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400元。

  第三百一十三条 砌墙高度超过4米或多层建筑时,安全网或防护挡板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三百一十四条 没有安全防护设施在屋架的上弦(支撑、桁条、挑梁、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三百一十五条 施工没有实行“三相五线制”供电的、过流(欠压、漏电)保护不全的,对责任人、机电经理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三百一十六条 提升架(龙门架)料盘未作安全封闭的、未安设安全门的、限位停层等安全保险装置失灵的,对责任人、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400元。

  第三百一十七条 机动翻斗车向基坑卸料时未与坑边保持安全距离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三百一十八条 料斗(砖笼)等结构启闭装置不合格的、吊绳不均衡的、索具不牢靠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三百一十九条 开关无人监管从事检修的、调试高压电气设备作业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300元。

  第三百二十条 雨天或潮湿环境进行高压电气作业不使用绝缘防护用品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三百二十一条 冷拉钢筋时,冷拉场地两端地锚外侧没有设置防护栏杆的,有无关人员停留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第三百二十二条 堆土的高度和边坡坡度超过安全规定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50元。

  第三百二十三条 在高空或深基坑内绑扎钢筋(安装骨架)不设脚手架(马道、人行梯)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三百二十四条 长钢筋(弯折钢筋)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拖地(扯拉、散捆)的,对当事人罚款20元。

  第三百二十五条 绑扎立柱或墙体钢筋站在钢筋骨架上的、攀登骨架上下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50元。

  第三百二十六条 模板立式存放、稳固和支撑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三百二十七条 脚手架立杆垂直度(平杆水平度、节点构造、连接)不符合要求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20元。

  第三百二十八条 在脚手架上设置模板支撑或缆风绳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50元。

  第三百二十九条 使用不合格手动起重装置的、手扳葫芦自锁夹锁装置不可靠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

  第三百三十条 焊机外露带电部分的绝缘和安全防护不符合要求的、焊把线绝缘不符合要求的、有破皮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50元。

  第三百三十一条 电焊作业时利用不符合要求的金属结构(管道、金属搭接)作导线使用的,对当事人罚款20元。

  第三百三十二条 运输车辆在坡道停车时未将车轮楔牢的,对司机罚款20元。

  第三百三十三条 电气焊(割)作业不使用电焊帽(电焊手套、防护镜)的,对当事人罚款20元。

  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起重吊装人员进入吊装现场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

  第三百三十五条 照明采用自耦变压器的,对责任人罚款20元。

  第三百三十六条 冬季违反规定用电炉的、用自装电热丝取暖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三百三十七条 架体高度≥2米作业层铺板宽度里脚手架小于500mm的、外脚手架小于750mm的,对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三百三十八条 移动电焊机时没有切断电源的,对当事人罚款20元。

  第十章 后勤服务(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三百三十九条 安排有传染病者从事食堂工作的,对当事人、责任人、项目经理分别罚款100元、200元、300元。

  第三百四十条 食堂工作人员无健康证的,对当事人、责任人、项目经理分别罚款100元。

  第三百四十一条 加工出售腐烂变质(霉变、生虫、混有异物、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有害食品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300元。

  第三百四十二条 加工出售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食品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300元。

  第三百四十三条 加工出售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食品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300元。

  第三百四十四条 加工出售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食品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300元。

  第三百四十五条 出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300元。

  第三百四十六条 在集体宿舍留住闲杂人员的、聚众赌博的、酗酒闹事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三百四十七条 安排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皮肤病等)严重传染病者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的,对当事人、责任人、项目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三百四十八条 锅炉安全阀未检验的、未按规定时间做开启试验的,对当事人、责任人、项目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三百四十九条 服务人员衣帽不规范的、不整洁的、不佩带胸卡的,对当事人罚款20元。

  第三百五十条 销售直接入口食品不使用专用工具的、货款不分开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三百五十一条 营业时嬉闹、吸烟的,对当事人罚款30元。

  第三百五十二条 炊具餐具使用后未经冲洗(刷)消毒继续使用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30元、50元。

  第三百五十三条 蔬菜(禽蛋、肉类等)在使用前未清洗干净的,对当事人罚款80元。

  第三百五十四条 未实行生熟食分开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三百五十五条 浴池没按规定换水的、没进行消毒杀菌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

  第三百五十六条 食堂(操作间、食品库)未设挡鼠板的、无纱门纱窗的、有蚊蝇(老鼠、蟑螂)未进行捕杀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三百五十七条 厕所不清洁卫生的、污水外溢的、垃圾乱堆乱倒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

  第三百五十八条 未建立职工活动室的、职工活动室不按时开放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三百五十九条 锅炉及附属设备异常未处理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三百六十条 茶(锅)炉房内无灭火装置的、不定期检查安全设施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

  附 则

  第三百六十一条  本界定范围未录入的其他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施工作业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各种行为,或被有关部门查处的违章行为均为“三违”行为。各单位在反“三违”专项治理活动中,应及时收集与施工相关的“三违”行为并上报到公司安监局,由安监局进行统一整理界定,下发合并执行。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百六十二条  本“三违”行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与《关于今冬明春开展反“三违”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意见》(中煤五公司安监〔2006〕321号)合并执行,解释权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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