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巷生产安全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1月15日

  第四章  井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要求

  第一条、以下各条,每违反一次给予50—2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可直接开除当事人。

  第二条、竖井掘进安全规定

  1、竖井施工时,必须采取防止物件下坠的措施。井口必须设置临时封口盘,封口盘上设井盖门,井盖门两边必须安装栅栏。封口盘和井盖门的结构必须坚固严密。卸碴设施必须严密,不允许向井下卸碴、漏水。井内作业人员携带的工具、材料,必须拴绑牢固或者置于工具袋内。严禁向(或在)井筒内投掷物料或工具。

  2、竖井施工应采用双层吊盘作业。升降吊盘作业前,必须严格检查绞车、悬吊钢丝绳及信号装置,同时撤出吊盘下的所有作业人员。移动吊盘时,要有专人指挥,移动完毕必须加以固定,将吊盘与井壁之间的空隙盖严,并经检查确认可靠,方准作业。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带,安全带的一端应正确拴在牢固的构件上:

  (1)拆除保护岩柱或保护台;

  (2)在井筒内或井架上安装、维修或拆除设备;

  (3)在井筒内处理悬吊设备、管、缆,或在吊盘上进行作业;

  (4)乘吊桶;

  (5)爆破后到井圈上清理浮石;

  (6)在井筒内作业暂告结束的中段井口,进行支护、锁口作业。

  4、用吊桶提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关闭井盖门之前,禁止装卸吊桶或往钩头上系扎工具或材料;

  (2) 吊桶上方必须设坚固的保护伞;

  (3) 井盖门应有自动启闭装置,以便吊桶通过时能及时打开和关闭;

  (4)井架上应有防止吊桶过卷的装置,悬挂吊桶的钢丝绳应设稳绳装置;

  (5) 吊桶内的岩碴应低于桶口边缘0.1m,装入桶内的长物件必须牢固绑在吊桶梁上;

  (6)吊桶的关键部件,每班必须检查一次;

  (7)吊桶运行通道的井筒周围,不得有未固定的悬吊物件;

  (8)吊桶须沿导向钢丝绳升降;竖井开凿初期无导向绳时,或吊盘下面无导向绳部分的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m;

  (9)乘吊桶的人数不得超过规定人数,乘罐人员必须面向桶外,严禁坐在或站在吊桶边缘。装有物料的吊桶,禁止乘人;禁止用自动翻转式或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抢救伤员时例外);

  (10)吊桶提升人员到井口时,必须待出车平台的井盖关闭、吊桶停稳后,方准人员进出吊桶;

  (11)井口、吊盘和井底工作面之间必须设置良好的信号装置。

  5、竖井施工时,必须设置悬挂式金属安全梯。安全梯的电动绞车能力不得小于5吨,并备有停电时提升人员的设施。

  6、井筒内的每个作业地点,都应有独立的声、光信号系统和通讯装置通达井口。

  7、井筒延伸时,必须用坚固的保护盘或在井底水窝下留保安岩柱,将井筒的延伸部分与上部作业中段隔开。采出岩柱或撤出保护盘,必须进行专门的施工设计,并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施工。

  第三条、天井、溜井掘进安全规定

  1、采用普通方法掘进天井、溜井,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1)架设的工作台必须牢固可靠,严禁用人行梯代替工作台;

  (2)天井、溜井应尽快与其上部平巷贯通,贯通前一般不开或少开其他工程。需要增开其他工程时,应加强局部通风措施;

  (3)天井掘进距上部巷道约7m时,测量人员必须给出贯通位置,并在上部巷道设置警戒标志和围栏;溜矿格不得放空,应保留不少于一茬炮爆下的矿岩量。

  (4)竖井、天井上下不允许同时作业,对接贯通距离7m之前一方必须停止施工。

  (5)在竖井、天井、溜井和漏斗口上方作业,以及在相对于坠落基准面2m以上的其他地点作业,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或者在作业点下方设防坠保护平台或安全网。作业时,生产单位要安排专人监护。

  (6)在竖井、天井作业前必须首先试测空气情况,洒水洗壁,检查有无松石。必须有足够的空气和顶壁帮安全可靠,方可进行打钻扒碴。严禁违章指挥或违章冒险作业。

  (7)采矿和开拓工程施工,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顶板安全管理制度》并设专职松石(平撬)工。

  第四条、天井、竖井配套设施的安全规定:

  1、工作台制作规格及材料等要求;

  (1)吊挂横梁:长度根据设计断面制作,铁轨不小于11kg/m。

  (2)吊挂勾制作圆钢直径不小于36mm,吊挂勾锚眼深度30-40cm,锚眼方向稍向上倾斜。

  (3)吊挂链环:制作圆钢直径不小于25mm,必须焊接牢固可靠。

  (4)工作台板;必须以坚实木材制作,厚度不小于5cm,每块宽度不小于25-30cm,长宽度根据设计的断面规格制作。

  2、  人行梯及吊挂桩制作材料、规格、加工等要求:

  (1)梯子制作材料,角铁规格不小于40×40mm,梯子长宽度不小于40cm,梯蹬间距不大于30cm,加工焊接坚固可靠。吊挂连接,用10#以上铁丝拴绑牢固。

  (2)吊挂桩制作:圆钢直径不小于φ32mm,桩眼孔深度大于30cm,桩头露出吊梯不大于15cm,每梯必须上下有两对平形对称桩与梯子拴绑牢固。

  第五章  采矿安全规定

  第一条、  以下各条,每违反一次给予50—2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可直接开除当事人。

  第二条、 各区段开采,必须按采矿设计和作业规程技术人员指导进行。

  第三条、  每个采区(中段、矿块)都必须有两个出口,并连通上、下巷道。安全出口的支护必须坚固,并设有梯子。

  第四条、  矿柱回采和采空区处理方案,必须在回采设计中同时提出;中段矿房回采结束,其上部中段的矿柱应立即回采;矿柱回采速度应与矿房回采速度相适应,并应采取后退式回采方式。

  第五条、  必须严格保持矿柱(含顶柱、底柱、间柱等)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应有专人检查和管理(配备专职人员)以保证其在整个利用期间的稳定性。

  第六条、  禁止旧调重弹空溜矿井。不合格的大块矿石、废料、杂物,严禁放入井内,以防堵塞。溜井口不准有水流入。严禁人员直接站在溜井、漏斗的矿石上或进入溜井与漏斗内处理堵塞。采用特殊方法处理,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七条、  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采准和切割巷道须采取支护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坏的支护,必须及时修复,确认安全方准作业。

  第八条、  必须在作业前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后方准进行回采作业。禁止同一采场同时进行凿岩和处理浮石。作业中发现冒顶预兆,应停止作业处理;发现大冒顶危险征兆,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

  第九条、  井下采掘生产单位必须认真执行“顶板安全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定的采场,应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并配备专职浮石(平撬)工。

  第十条、 地质复杂,有地压活动的采区,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立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地压管理工作,及时进行现场监测,做好预测、预报工作。发现不安全隐患当即治理。

  2、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冒顶、片帮、岩爆),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并及时汇报。严禁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侥幸违章作业。

  3、在陷落地区应设明显标志或栅栏,通往陷落区的井巷应封闭,人员不准进入陷落区和采空区。

  第十一条、留矿采矿法安全规定:

  1、开采第一分层前应将下部漏斗和喇叭口扩完并充满矿石。

  2、每个漏斗都应均匀放矿,发现悬空,上部要停止作业,消除悬空后方准继续放矿作业。

  3、放矿人员和采场内的人员,要密切联系。在放矿影响区域内,不准上下同时作业。

  4、每回采一分层的放矿量,应控制在使工作面的高度保持在2 m左右。

  5、留设分段的顶柱、底柱垂高厚度不小于5m,间柱不小于3m。

  第十二条、全面(空场)采矿法安全规定:

  1、采矿过程中应认真检查顶板,清除浮石,并根据矿岩稳定性情况留设合适的保安矿柱。

  2、采用横撑支柱法采矿,横撑支护材料应有足够的强度,一端必须紧紧扦入底板柱窝;搭好平台方准进行凿岩;禁止人员在横撑上行走;采区宽度不得超过3m。

  3、采用分段法采矿,应遵守下列规定:

  (1)除作为回采、运输、充填和通风用的巷道外,禁止在采场顶柱内开掘其他巷道;

  (2)上下中段的矿房和矿柱,应尽量相对应,规格应尽量相同。

  第十三条、空场采矿法,房柱采矿法及土采方法。

  1、根据矿石稳固性按大小级留设保安矿柱:

  (1) 极不稳固:掘进巷道式开辟采场时,不允许有暴露面积,须用超前支护方法进行维护,防止片帮冒顶;

  (2) 不稳固:允许有较小的不支护的暴露面积,一般允许暴露面积在50m2内;

  (3) 中等稳固:允许不支护(矿柱)的暴露面积在50-200m2;

  (4) 稳固:允许不支护(面积在200-800m2)。

  2、土采法(房柱采矿法)根据矿体厚度和顶板的稳定性,采空宽度一般在8-20m间,矿柱为园形,直径3-7m,矿柱间为5-8m,矿体厚度大时,要留连续矿柱,宽度约5m左右。加强顶帮的安全管理,矿柱留设合理。

  3、各采掘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有专人检查(治理),以保证其在整个生产期的作业人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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