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量工岗位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5月12日

  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测量工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2)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3)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监查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七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测量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八条 对本人承担的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十九条 在为有关设计中提供的测量图纸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失误的,测量工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 未执行图纸和资料管理制度,影响现场施工或其他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测量工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及时进行施工现场的测量工作,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测量工负主要责任

  (1)井巷控制测量误差超过标准规定,测量工负主要责任。

  (2)未及时发出巷道预透通知单,或未及时通知施工单位采取措施的,测量工负主要责任。

  (3)对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测量工负主要责任。

  (4)在 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故意弄虚作假的测量工负主要责任。
  (5)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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