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副矿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5月16日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运输副矿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及运输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积极配合矿长在矿井生产过程中落实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煤矿运输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矿井的运输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对矿井运输设备、设施的技术管理全面负责。
  第3条、加强对分工业务的技术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
  第4条、协调组织制定矿井运输技术管理制度。
  第5条、协助矿长组织编制矿井的长远规划。
  第6条、协助矿长组织制定矿井的运输设备更新、维修计划,确保运输系统正常、安全运转。
  第7条、协助矿长与分管副矿长进行运输系统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8条、组织有关人员编制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
  第9条、协助矿长对各类规程、措施进行审批。
  第10条、对矿井运输设备的选型、进货质量验收等进行技术把关。
  第11条、参与大型固定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试验、检查、探伤、测定等工作。
  第12条、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合理性。
  第13条、及时组织进行运输设备的性能等技术检查,保证运输设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14条、在采区、工作面投产验收中,确认运输系统合理、可靠。
  第15条、协调组织编制雨季“三防”等计划。
  第16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条、专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未组织编制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2条、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考察时,不及时将会议文件交回办公室传达落实。
  第3条、外出期间没有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4条、不按规定主持召开隐患排查等会议的。
  第5条、违反下井规定,根据公司安全文件追究处罚。
  第6条、不按规定组织专业检查,或对查出的问题不落实整改。
  第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运输副矿长警告处分或根据公司责任追究管理规定执行;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8条、发生运输事故,应按照公司责任追究管理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有下列情景之一的,依法给予运输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矿井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9条、对下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公司责任追究管理规定给予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及时组织矿井机电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机电运输副矿长负主要责任。
  (2)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机电运输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3)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机电运输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4)运输副矿长按照分工对矿井运输方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5)矿井运输规定违反国家或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运输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6)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运输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7)未对运输系统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不经常检查运输系统技术管理工作,运输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8)编制雨季“三防”等计划有缺陷或失误,运输副矿长负主要责任。
  (9)决策失误导致自己或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运输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检查、审查中,本人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运输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11)分管的运输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运输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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