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检查了解各种制度执行情况,发现执行不好和未执行的,要及时纠正。
第2条 检查各种记录填写情况,检查完后填写评语并签字。
第3条 检查试验各种安全装置是否灵敏、可靠,及各种仪表指示是否灵敏、准确。
第4条 检查机房设施是否齐全、整洁卫生。
第5条 检查值班人员的责任心及精神状态,对精神状态不好或不负责的人员要停止其操作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6条 分管机电运输的副矿长、副总每月最少巡回检查一次。
第7条 机运部主任、区长每月至少巡检两次。
第8条 分管副主任、分管副区长和技术副区长每旬至少巡回检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