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全矿机电运输设备实行建帐、建档的微机管理制度。
第2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设一名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设备管理员,负责本设备的领用、交接、验收等,确保设备状态明,完好率高。
第3条 设备的交接、领用,必须由领用或交接单位的设备管理员到机运部办理相关手续,投入运行的设备,必须有设备完好和防爆检查合格证。
第4条 设备转移或互相调配时,有关单位要及时办理调拨移交手续。
第5条 机电设备要实行计划检修制度,设备使用单位,要认真按照设备检修周期,对所有设备进行定检或替换检修。
第6条 各单位工作面或工作地点的备用设备,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并放于安全地点摆放整齐。
第7条 设备由于使用不当,维护不好或其它原因造成损坏,应由机运部组织进行事故追查分析,并根据设备价值和损坏情况,给予责任单位考核。
第8条 对机电事故造成设备损坏时,要认真分析找出原因,并制定出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