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工区区长是本工区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工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采煤工区区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采煤工区区长必须合理组织生产,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 在组织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 协调好各采煤队(班、组)的工作,严格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规定组织生产。
第三条 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采煤工作面的生产。
第四条 组织好班前会,合理、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第五条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在生产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 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生产。
第七条 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八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工区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九条 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十条 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生产现场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十一条 负责区队(班、组)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十二条 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区队 ,组织好班组 。
第十三条 每班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及时排查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十四条 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 负责本工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十七条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组织落实采煤区队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十九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二十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工区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