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预测预报工作及程序要求
第七条 预测预报工作要求
1、地质测量部门按《矿井地质规程》(试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及《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要求,收集当月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原始资料,作为开展预测预报的基本工作内容。
2、地质测量部在年、季、月初根据矿生产衔接安排,编制年度、季度、月度《水害预测预报》,部门审核后经总工程师签字,于下一年度、季度、月度的第一个月3日前报送有关职能部门及矿领导,同时上报主管局。
3、地质测量部门对上年度、季度、月度《水害预测预报》进行总结,评价预报准确率,分析预测预报不准确的原因,于下一年度、季度、月度的第一个月3日前报送有关职能部门,同时月度总结上报集团公司。
4、根据施工单位及调度室的反馈信息,施工现场出现地质构造时,地质测量部门地质工程技术人员应及时深入现场观测,编写临时地质预报并发放施工队(组)及相关职能部门。
5、各施工单位生产技术员要认真参照水害预测预报,并纳入到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及时向职工学习贯彻,使生产作业人员了解工作面的水文地质情况。学习要有记录、签字。地质测量部门要不定期检查贯彻学习记录。
6、相关施工队(组)在预报下发后要严格按水害预报执行,当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发生异常变化时,必须及时向地质测量部门反馈现场情况。
7、地质人员必须跟踪收集水文地质资料,现场情况变化较大时,及时跟踪补充预报。
8、地质测量部门要严格按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及时收集编录原始地质资料、涌水资料,并分析总结规律,做好预测预报工作。预报的结果应能保证煤矿正常生产,不因预报错误造成工程事故。
9、地质测量部门要积极与有关科研单位开展防治水科研工作,引进推广先进的技术装备和预测预报手段,提高预测预报的水平及准确度。
10、《水害预测预报》必须在综合分析各种资料的基础上提出,要做到及时、准确,能够有效指导生产。
第八条 预测预报内容要求
(一)基本预测预报内容
1、采掘工作面(巷道)名称,现采掘位置,下月(季)计划采掘范围。
2、顶底板岩性,顶板裂隙发育程度。
3、地质构造情况。
4、对影响采掘的断层、陷落柱、冲刷带等地质构造要进行专门临时预报。
5、根据预测内容提出相应的建议或处理意见。
(二)断层预报预测内容
断层位置、性质、产状、落差、影响范围、含水性、导水性、建议或处理意见。
(三)陷落柱预报预测内容
陷落柱的位置、形状、大小,陷落柱体与围岩接触部位的充填物性质和特征,陷落柱内岩块的性质及充填物的密实程度。陷落柱裂隙和导水富水情况。
(四)冲刷带预测预报内容
冲刷带的位置,冲刷变薄带方向和范围,冲刷带切割深度、范围。富水情况。
(五) 水文预测预报内容
充水因素分析:预测积水范围、积水量;预测涌水范围及涌水量大小。根据预测内容提出相应的建议或处理意见。
第五章 奖惩和其它
第九条 地质测量部门未按规定提供水害预测预报,每次对责任地质工程技术员处罚200元,对防治水负责人处罚100元,对地质测量部门负责人处罚100元。
第十条 有关职能部门未按规定向地质测量部提供相关资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200元。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水害预测预报编制或补充完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对施工单位生产技术员处罚100元,对单位负责人处罚100元,对生产技术部分管井巷工程的技术员处罚200元,对生产技术部部长处罚100元。
第十二条 职能部门及施工单位必须设专人保管预报,建立学习贯彻签字记录,未贯彻学习水文地质预测预报,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100元。
第十三条 对施工队(组)在探放水或钻探地质构造过程中推诿扯皮不创造施工条件、延误工作的对责任单位处罚1000元。
第十四条 对在水害预测预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此制度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