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三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运搬工区主管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四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运搬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十五条 运搬工区主管技术员对运搬工区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运搬工区在组织生产的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运搬工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在编制的运搬计划、安全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运搬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运搬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运搬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从业人员正规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运搬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运输安全设施不灵敏可靠,运搬工区主管技术员负主要责任。未及时进行各类运输安全设施试验的,运搬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