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进工区副区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7月04日

 掘进工区副区长应积极协助区队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副区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及掘进专业相关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严格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组织生产,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 积极配合区队长在分工范围内保证在组织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 积极配合区队长开展安全质量管理工作,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分管工作。

  第三条 在区队长未在岗位时,副职应承担区队长职责。

  第四条 按时参加矿上或本工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并积极提出具体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处理现场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和施工人员培训情况,随时掌握掘进工作面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第六条 及时向区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七条 认真检查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规范现场操作人员的行为。

  第八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区队副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区队副区(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一条 发现本单位制定、执行的有关规定与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不符,没有及时提醒领导,副区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或造成损失的,掘进区队副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发现作业地点存在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或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而影响工程进度的,掘进区队副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 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掘进区队副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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