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负责对当地公安、消防、交警、工商、卫生防疫等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二条 负责办理进矿职工、家属的常住户口或临时户口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 负责全矿的治安保卫工作,(门卫管理、治安巡逻、不文明行为及案件的查处 )
第四条 负责火工品的购买手续办理,负责井下火药库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对全矿建筑物的消防审核及消防器材的检验与维修
第六条 负责矿区的绿化、工程的改、扩建施工及方案的实施。
第七条 负责全矿生活区的用水、电、暖维修,及生活区的机械设备维修和房屋设施修缮。
第八条 负责领导和职工的被褥发放及住宿安排。以及宿舍的卫生秩序管理.
第九条 负责登记和发放领导和职工的洗澡更衣箱和洗衣牌.
第十条 对食堂的监督管理和培训中心客房部的管理 。
第十一条 负责来宾、领导、职工的洗浴及澡堂的环境卫生
第十二条 负责全矿的洗衣工作及女浴室管理
第十三条 负责工广绿化、办公楼、1#、2#、3#楼、生产楼等环境卫生打扫、垃圾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