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组织进行通防管理、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条 区长未在岗位时,通防工区副区长应根据安排承担区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三条 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相应的分工。
第四条 按照分工随时检查煤矿井下“一通三防”设施情况,及时进行维护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五条 按照分工完成风量测定、气体浓度测量、粉尘浓度测量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六条 按照分工要求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 及时向区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八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