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转工区技术主管岗位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7月22日

 运转工区技术主管是运转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运转工区技术管理工作。运转工区主管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 积极配合区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工区生产,保证在井下皮带运输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 必须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规程、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第三条 及时编制本工区从业人员培训计划,组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负责新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

  第四条 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

  第五条 组织开展好本工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

  第六条 经常深入现场,对从业人员的规范操作进行技术制导,负责制定并落实本工区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等活动,加强从业人员基本功建设。

  第七条 及时总结本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方面的经验,开展科技创新,推广应用新技术、新经验,不断强化工区安全管理。

  第八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发生。

  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运转工区主管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运转工区主管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一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运转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十二条 运转工区主管技术员对本工区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运转工区在组织生产的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运转工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 在编制的作业计划、安全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运转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运转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运转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从业人员正规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运转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运输安全设施不灵敏可靠,运转工区主管技术员负主要责任。

  第十九条 未及时进行各类安全设施试验的,运转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上述负主要责任、直接责任,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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