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把钩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是本岗位的第一安全生产责任者。
第二条 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加技术知识培训,在作业过程中做到“三无”(无违章指挥、无违章作业、无违反劳动纪律),“四保”(自主保安、相互保安、业务保安、基础保安)。
第三条 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要将安全设施及信号设施的使用情况和存在问题交接清楚。接班后,首先要检查各种操作设备是否完好,与信号工配合试验罐笼各种闭锁是否灵敏可靠,确认安全设施齐全无隐患后方可按《信号把钩工操作规程》进行提升。
第四条 在绞车运行期间必须精力集中,随时注视指示信号、提升容器、连接装置、安全门、罐门、钢丝绳等设施的情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或上报值班领导。
第五条 严格执行井口安全防护制度,严禁非工作人员在井口棚内逗留,严禁任何人在井口往井下扒瞧,严禁任何人从罐下通过。
第六条 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 ,精力集中,待罐笼停稳,放下摇台后,方可填车;矿车通过挡车器后,必须立即将挡车器恢复到闭合状态,安全检查后,方可结束此次工作。
第七条 正确使用井口操车装置,注意观察操车装置,如有异常必须停止作业,通知维修人员进行处理。与电瓶车司机联系配合好,保证安全,准确无误的将车填入罐中。
第八条 用罐笼运送炸药等爆破材料时,应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装罐,事先通知信号工、井底把钩工。不得用推车机推车,只能用人工将车推入罐笼。
第九条 井口的安全设施如挡车器、罐笼安全门必须处于关闭状态,只有填车时方可打开。
第十条 把钩工与信号工、电瓶车司机之间要密切协作,搞好配重工作,互相配合与监督,以防发生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