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积极配合区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 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规程、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
第三条 编制的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要内容齐全、符合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第四条 定期复查工作面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第五条 负责采煤工区的安全培训,从业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
第六条 要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七条 地质条件发生变化(遇断层、破碎带、老巷等)时,应及时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批后进行传达、贯彻。
第八条 定期对采煤工区生产系统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
第九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十条 组织好本工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十一条 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十二条 负责搜集本工区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资料,及时分析完成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