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二条 必须熟悉本矿运输系统和《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能绘制电机车运行图表和填写行车纪录,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认真履行指责。
第三条 必须掌握运输系统各个环节的车场、巷道、各巷道的长短、行车时间、轨道、道岔、行车信号、通讯设备、煤仓、翻车机、机车、矿车和提升主副井情况,还要掌握各机车司机的情况,掌握各采掘区队本班的生产情况及辅助单位的需用车辆情况,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调度作业。
第四条 必须坚守岗位、认真调度,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如有特殊情况却需离岗时,必须由其他调度员或者熟悉调度工作的运输队、组领导人员顶岗,并向顶岗人员交待清楚注意事项。
第五条 对运输系统的信号集中闭塞装置或通讯、信号等设施要求严格管理、正规操作、合理使用,使其充分发挥作用,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 必须在现场进行交接班。交接班时要交待清楚下列情况:
(1)行车信号、安全设施情况,有无事故及事故处理进展情况。
(2)上一班运输任务完成情况和煤仓储煤情况。
(3)线路上有无施工人员及施工地点、时间、内容、负责人等情况。
(4)机车和矿车的数量及分布情况。
(5)各级领导的指示和上级调度部门的通知等。
第七条 运输特殊设备、材料及大型物件时,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调度。
第八条 运输工作中设备或行车信号等发生故障时,要及时通知维修人员处理,不准甩掉保护装置或带病运行。
第九条 运输工作中发生人身事故时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组织力量进行处理。
第十条 运输工作中发生人身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时,要立即向领导和上级调度部门汇报,并采取应急措施,调动人力、物力、车辆进行抢救。
第十一条 根据领导的指示或上级调度部门的调度和上一班的遗留问题,结合本班的运输任务,统筹安排,及时调配车辆运送,努力提高电机车运输效率和矿车周转率。
第十二条 随时了解各采区出煤和煤仓储煤情况,对于出煤集中、煤仓容量小的采区,要作为重点优先供车,尽量均衡运输,做到既不影响生产,又不积压车辆。
第十三条 再运输线路上施工或维修时,应按下列情况办理:
第十四条 工作量不大又不危机行车安全的施工或维修,可利用行车间隔时间进行,并明确告诉电机车司机前段有人工作,应注意观察。
第十五条 凡有碍行车安全的施工,须持有施工任务书和安全措施,并在施工地点可能来车方向各端60米处设置停车防护信号,方可施工。
第十六条 要根据施工或维修现场情况,通知电机车司机在经过该蓝工区段前停车或慢速通过。
第十七条 再运输工作中,如遇到列车中有损坏的矿车或运煤列车中有装设备、矸石、杂物的车辆时,要及时通知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根据本班的实际运输情况(包括运输任务、车辆周转、事故情况等),按时准确地绘制电机车运输行车调度图表,填写有关纪录,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 每班工作结束后,必须填写有关纪录并履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开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