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制定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实施办法和制定矿山安全监察计划、定期监察、重点监察、专项监察、集中监察执法、矿井质量标准化工作。
2.负责受理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矿山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对停产整顿矿山恢复生产验收的审核工作,对矿山违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和未按规定程序复产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负责矿山安全监控系统监察和本部业务范围内监察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联系煤炭科研院所、市经委、市安监公司。
4.负责矿山一通三防工作、隐患排查治理、违章举报调查
5.负责矿山工伤保险、安全风险保证金和矿山安全专项经费的监察工作。
6.负责瓦斯等级鉴定分类和瓦斯治理监督检查工作。
7.负责矿山非法、违法生产的调查工作,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8.负责矿山安全监察举报和有关安全监察信访的调查部理工作。
9.拟写本职工作范围内有关文件和材料。
10.完成公司领导和部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