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煤车间“三违”界定标准
一、一般“三违”界定标准
(一)未按规定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进入生产现场人员。
(二)未持证上岗人员。
(三)超负荷强行启动设备人员。
(四)用湿手接触电气控制按钮的操作人员。
(五)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操作者。
(六)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作业点不够10米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不够5米以上的操作者。
(七)进入厂房不戴安全帽,长发不盘在帽内的人员。
(八)在厂区非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吸烟人员。
(九)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取暖设施人员。
(十)厂房内脱帽休息的人员。
(十一)工作期间干私活、看无关书籍的人员。
(十二)不在规定时间离岗进行吃饭、洗澡等活动的人员。
(十三)生产过程玩手机、听MP3等行为。
(十四)采用倒退方式清扫楼梯卫生。
(十五)未经批准,擅自带领厂外人员进入现场人员。
(十六)未按规定进行设备操作。
(十七)未按规定进行交接班。
(十八)开机期间在皮带内侧进行卫生清理作业的人员。(十九)班中出现坐岗的人员。
(二十)吃饭超出规定时间的人员。
(二十一)班中不请假私自早退的人员。
二、严重“三违”界定标准
(一)安全管理行为
1、安排见习期员工或无安全资格证员工独立上岗作业的班组长。
2、值班期间未能发现并制止员工酒后上岗的班组长及酒后进入现场人员。
3、不按请销假制度规定经批准擅自休班人员。
4、生产期间擅自脱岗以及班中睡岗人员。
5、隐瞒事故或不及时向调度、安检部门、车间汇报的现场操作者。
6、现场存在一般安全隐患,不及时实施整改而继续指挥组织生产的班长以及其他人员。
7、无相关操作证,强行进行操作的人员。
8、违反《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厂、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以及未按照措施作业的人员。
9、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人员以及资格证过期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班组长。
10、私自保管、转移或销毁工作中发现的雷管、炸药等火工品的人员。
11、发现“三违”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致使“三违”行为或现象继续发生的现场班组长。
(二)人员不安全操作行为
1、设备维护
(1)设备出现故障,不及时汇报,造成设备带故障运行导致设备损坏的人员。
(2)设备发生故障,检修作业不严格执行停送电及停电挂牌检修制度,并未在控制按钮上挂“停电牌”的检修(操作)人员。
(3)擅自拆除设备安全保护设施的人员。
(4)用水冲淋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
(5)乙炔瓶没有回火防止器,没装压力表和安全阀而进行焊割工作的操作人员。
2、消防安全
(1)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无安全措施进行焊接、气割工作的指挥者和操作者。
(2)在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附近吸烟、动用明火的人员。
(3)离开焊接现场,未消除火种的焊接人员。
(4)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现场不配备消防器材。
(5)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设施的。
3、特种(高危)作业
(1)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人员。
(2)无监护、无措施或无厂批准进入煤仓的人员。
(3)焊接和切割受力构件或容器内有压力而无特殊措施的操作者和组织者。
(4)进行电焊、气割作业,不使用防护用品的操作人员。
(5)氧气瓶没有防碰撞橡胶圈、安全帽、减压器、安全阀而进行焊割工作的操作人员。
(6)起重工起重作业时,在吊运物体下面活动的人员及操作人员。
4、其他不安全行为
(1)从厂房高层建筑物(皮带栈桥)上向地面抛物。
(2)使用裸露焊把线、氧气带开裂进行作业的人员。
(3)跨越运转设备人员。
(4)利用输送带搬运物品人员。
(5)对运转设备进行卫生清除、维护、保养人员。
(6)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的人员。
(7)私自在厂区生火,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生产区域的人员。
(8)故意破坏生产,没有导致生产事故的人员。
三、班组长十大行为禁区:
(一)发生轻微伤事故的班组,当日出勤班长停工学习,等候处理。
(二)发生工伤事故的班组,班组长一律撤职。
(三)作业期间违章指挥的班组长一律撤职。
(四)班组长酒后进入生产现场,一经发现一律撤职。
(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强行组织违章生产的班组长一律撤职。
(六)因班组长安排人员出勤不当,导致出现大面积兼岗现象,班长、副班长一律免职。
(七)不按措施组织检修、抢修、施工作业的班组长一律撤职。
(八)发现生产现场出现应急情况强行生产,不立即组织处理的班组长一律撤职。
(九)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处理,重生产轻安全的班组长一律撤职。
(十)包容员工不安全行为,发现不安全行为不及时制止,从而导致事故发生的班组长一律撤职。
四、相关规定
本标准中未标明安全管理要求,而出现的“三违”现象(行为),根据发生“三违”实际情节、可能造成事故后果危害程度,确定违章类别后进行处理。
五、本规定从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一日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