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材料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2月12日
1、放炮员、库管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元。严禁非放炮员放炮,否则罚款1000元,送交公司安监处学习,并追究当班放炮员责任,罚款200元。
2、井上下接触爆破材料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发现一次罚款20元。
3、爆破材料实行材料费包干。实行包干后的爆破材料,由煤炭公司统一管理,形成一个融购、管、发、用于一体的 。
4、必须配备足够的放炮员、库管员。放炮员、库管员必须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采掘工作2年以上、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新调入的库管员还必须经矿安监、公安部门审查同意。
5、公司应有一名副总经理负责爆破材料及放炮管理工作。
6、公司每月应根据矿月度生产计划妥善制定爆破材料的购买计划,确保矿井生产需要,购买的爆破材料必须是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
7、爆破材料到矿后应迅速入地面库房,在地面停留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不能在1小时内下井时,必须把爆破材料停放在远离井口和带电设备的安全地点,由保卫科安排专人看护。
8、地面装卸爆破材料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①有专人在现场监督;
②设置警卫,禁止无关人员在现场逗留;
③禁止爆破材料与其它材料混装;
④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材料;
⑤遇雷雨天气或暴风雨时,禁止装卸爆破材料;
⑥装卸爆破材料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行;
⑦装卸爆破材料时,附近50米内严禁烟火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⑧装卸、运送爆破材料及装药放炮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⑨运送爆破材料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装车高度不得超过矿车边缘。
9、井筒内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遵守下则规定:
①电雷管和炸药分别运送。
②在装有爆破材料的罐笼内,除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它人员,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严禁运送爆破材料。
③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的把钩工。罐笼的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它爆破材料时不得超过4m/s。司机在起动或停止绞车时,应缓慢增速和减速,不得使罐笼发生震动。
④爆破材料下井后必须尽快运送至井下炸药库,禁止将爆破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
10、炸药库管理
①爆破材料入库必须进行检验、登记,必须及时贮存在硐室或壁槽内,电雷管全电阻检查、发放炸药、电雷管编号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并有保存空炮药箱和放炮器的专用硐室。
②发放爆破材料硐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炸药,但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电雷管不得超过500发。井下爆破材料库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每个壁槽内贮存炸药不超过400kg,电雷管不超过2天的需要量。
③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和爆炸的物品进入井下爆破材料库内,如因检修等原因,检修人员可使用带有绝缘套的矿灯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下进入库内工作。凡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库内的罚款50元,不听劝阻强行进入的罚款200元。
④爆破材料在库内必须按规定存放整齐、牢固,并实行挂牌管理。装有电雷管的雷管箱必须上架,严禁叠放,否则罚炸药库管理员20元。
⑤雷管开箱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在专门的发放硐室内进行。
⑥炸药库内必须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并保证完好、可靠。炸药库的两个安全出口必须安设抗冲击波活门和密闭门。
⑦炸药库由物资供销公司设专人三班看管、发料,并负责爆破材料的验收、保管、试验、发放、记帐等工作,保证帐、物、资金相符。
⑧炸药要定期进行检验。变质、失效、不合格的爆破材料要记明细帐,妥善保管。累积失效的炸药或雷管,按规定报请矿长批准后,按《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处理,并登记造册。
⑨严格入库人员登记制度,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炸药库。如因工作需要,必须经过批准方可进入,进入库内的人员应在库管员的监护下进出,并必须进行登记,记录其逗留时间及工作内容。无工作而强行进入炸药库的罚款100元,随意允许无关人员进入炸药库的,罚库管员50元。
⑩库管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核定当班爆破材料收发领用退情况,做到日清月结,帐、卡、物相符。交接班不清的罚款10元,不交接班的罚款50元,帐物不符的罚款100元。
11、井下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
12、人力运送爆破材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灯;
②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由放炮员或在放炮员的监护下由熟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人员运送;雷管交给其他人员运送的罚放炮员50元,因而造成雷管丢失的,除按规定罚款外,依法追究责任。
③雷管必须装在雷管盒内、炸药应装入炸药箱内运送。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不用雷管盒和药包的,发现一次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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