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材料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2月12日
④领取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⑤一人一次运送爆破材料的数量不得超过:
同时运送炸药和雷管时      10kg
拆箱运送炸药              20kg
背运原包装炸药            一箱
⑥爆破材料运送到施工地点后,放炮员必须立即清点验收无误后入箱上锁。发现丢失必须立即汇报,由施工单位运送人员负责找回丢失的爆破材料。在找回之前,放炮员不得进行其它放炮工作。对丢弃爆破材料的责任人罚款200元,如找不到丢失的爆破材料,除罚款外,依法追究责任。
13、严禁用链板机、皮带机运输爆破材料,一经发现罚款100元。
14、报废的爆破材料需升井时,物资供销公司必须与安监、保卫部门联系,并由库管员通知提升井口有关人员后,方可升井。严禁任何人私自将爆破材料带到地面,否则罚款500元。
15、雷管的导通、编号制度
①、雷管的导通、编号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仪器、仪表,并必须在专用的硐室内进行。
②雷管的导通应在带凸缘(超出桌面10mm)、抗静电的工作台上操作,被检测的雷管应放在防护板后面或钢管里。工作台上存放的雷管不得超过100发。检查合格的雷管脚线必须短路联接。
雷管在发出前,库管员要在测试室对其逐个进行导通检查。严禁发放电阻不符合产品说明书规定的雷管。
④退库的雷管在发出前,还必须再次导通。
⑤雷管导通后应当班或下一班使用,不应存放两个班以上。
⑥雷管必须编号发放,编号工作由库管员负责。每个放炮员对应于一个特定编号,严禁两人或多人共用一个雷管编号。刻号要清晰可见,便于识别,不得刻错,乱刻,否则扣除当班发放员10元/发。
⑦每次编号雷管的数量以当班需用量为限,不得超量编号,否则罚库管员每发5元。
⑧放炮员调离,其原退库的雷管必须在消除原有的号码后,编上新的号码,方可转发他人使用。该放炮员的编号应作废。
16、爆破材料发放、清退制度
①爆破材料必须按计划部门下达的生产作业计划的定额发放。使用爆破材料的单位应根据当班工作定额提出爆破材料需用量计划,按产量进尺和爆破材料领料单双向控制,开票人限定为采掘开各单位负责人、如果超额领用必须经技术科批准后方可发放。
②库管员要坚持“八不发”、“五不准”原则。八不发即:⑴不是放炮员不发;⑵放炮员不对号不发;⑶放炮员无合格证不发;⑷无爆破材料领退卡不发;⑸无放炮员私章不发;⑹无审批的爆破材料领料单不发;⑺没有炸药包、雷管盒不发;⑻上一天不退管,第二天不发;五不准即:⑴雷管不导通不准发;⑵雷管未编号不准发;⑶变质、失效和质量不合格的爆破材料不准发;⑷无出厂合格证的爆破材料不准发;⑸煤及半煤岩巷不准发秒延期电雷管。库管员不坚持原则的,一经发现罚款50元。
③爆破材料的领退应有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料单和退料单,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④爆破材料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室内进行,并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及退库先发的原则发放,严防爆破材料超期失效变质,否则药库发放员负赔偿责任,按造成的损失加倍赔偿。严禁在贮存爆破材料的库房、硐室或壁槽内发放爆破材料。
⑤放炮员必须持上岗证、爆破材料领由卡、本人私章到井下药库凭领料单领取当班用量,否则不予发放。严禁一个人在同一时间既领取雷管又领取炸药。放炮员把炸药领出交给运送人员后,才能领取雷管。
⑥放炮员领完爆破材料后要立即离开爆破材料库,不准在爆破材料库附近逗留,否则罚款20元。
⑦现场每班爆破材料的实际使用量,要由当班班组长负责核实并签字。剩余的炸药可存放在加锁的专用炸药箱内,雷管及失效的炸药必须在当班全部退回爆破材料库。放炮完毕,放炮员到药库销帐,多余的爆破材料退交药库,不得私自处理,否则按丢失加倍罚款,并按集团公司和煤炭公司有关规定处理。库管员根据放炮员的实际领取爆破材料数量和施工单位班组长所签的实际使用量,认真核实退回雷管数量。发现私拿、私用、私藏、转借爆破材料、刮去雷管编号及在爆破材料领取、使用、退库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罚责任人1000元,并依法追究责任。
17、防止爆破材料丢失
①所有爆破材料的看管、装卸、运送、发放、领取及销毁人员,必须尽职尽责,防止爆破材料丢失。
②发现爆破材料丢失、被盗,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向安监、保卫部门汇报,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③在贮存、运输、使用爆破材料过程中发生爆破材料丢失、被盗或其他事故,应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经济处罚、直至依法追究责任。
④私藏、私带、盗窃爆破材料的,罚款1000元,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除没收其爆破材料外,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⑤由于领导人不负责任,忽视安全,造成爆破材料大量丢失、被盗和发生重大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18、检查与销毁制度
①新入库的爆破材料应抽样进行外观检查。对超过贮存期、出厂日期不明和质量可疑的爆破材料,必须进行严格的检验,以确定其能否使用。
②爆破材料的检验由库管员负责并在安全的地点进行。
③经检验确认变质、失效及不符合技术要求的爆破材料,应登记入帐,妥善保管。当报废的炸药达到100Kg或雷管达到500发,应及时销毁。严禁将应销毁的爆破材料用于采掘生产、转让或出售。
④变质、失效及不合格的爆破材料,原则上应送交爆破材料生产厂家销毁,并由爆破材料生产厂家出据证明,以资备查。
⑤由矿井销毁报废的爆破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销毁前必须登记造册,并提出书面报告,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经过批准的报告必须报送安监科、当地市公安局。进行销毁工作的安全措施,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19、各施工地点要有完好的爆破材料箱、胆盒,并加锁,不得有箱无锁、无盖或以包代箱,炸药雷管必须分开存放,否则罚放炮员50元。
20、炸药雷管若有丢失,每卷炸药罚责任者10元,每发雷管罚责任者30元。造成其它后果的,视其情节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21、炸药、雷管按公司下达的指标计划系数执行,随着产量进尺的增减而增减。
22、物资供销公司每旬要检查发放管理等情况。超定额的单位要挂牌示警,超定额审批的也要纳入消耗定额,爆破材料统计员要定期作消耗报表,发给有关单位和领导,以便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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