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放炮一般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2月12日
①井下放炮必须由持有公司发给的《放炮合格证》的放炮员担任。
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放炮说明书。放炮员必须按照放炮说明书进行放炮。
③井下放炮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水胶炸药或乳化炸药);使用毫秒雷管时,其最后一段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④放炮作业时,瓦检员、放炮员、班组长,都必须在严格现场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严格执行放炮“三警戒”制度,即:警戒人、警戒网、警戒牌。班组长要亲自安排警戒和撤除警戒。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否则,罚责任人50元,造成事故的罚款1000元,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⑤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都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两台放炮器同时进行放炮。
⑥严禁一个炮眼使用两个雷管或不同品种的炸药,否则罚放炮员10元/眼。
⑦井下爆破都应采用正向起爆。低瓦斯岩巷掘进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可以反向起爆,但必须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⑧炸药、雷管必须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炸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无淋水、避开机电设备的地点。每次放炮前,都必须将炸药箱挪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严禁将便携仪、矿灯、放炮器放在炸药箱内。炸药雷管乱扔乱放的罚放炮员每卷炸药5元,每发雷管10元。炸药箱存放位置不合理罚放炮员20元;在炸药箱内放置其它物品的罚放炮员50元。
⑨井下放炮必须使用防爆型放炮器,严禁使用矿灯及动力电源放炮,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⑩严禁放糊炮、明炮、空心炮,否则罚放炮员1000元,当班班长罚款500元,不得用雷管脚线做为放炮母线放炮,否则罚放炮员50元。
2、装配引药
装配引药应由放炮员亲自操作,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无淋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放炮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炸药箱上装配引药。严禁将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装配引药以当班当地需要量为限。不按规定装配引药的罚放炮员50元,引药质量不合格的罚放炮员5元每发。
3、装药
①装药工作由放炮员或在放炮员监督下由熟悉有关规定的人员进行。
②装药前,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岩粉。严禁装垫药和盖药。毫秒雷管不得跳段使用,否则罚放炮员10元每眼。
③装药后,必须把雷管脚线悬空,严禁雷管脚线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发现一处不合格罚放炮员50元。
④炮眼封泥应用座底泥和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封泥长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封泥不合格的罚放炮员5元每眼。
⑤装药前,必须对工作面附近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必须报告带班长,及时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未妥善处理前严禁装药,否则,罚放炮员100元:
⑴未检查瓦斯或装药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的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⑵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超过规定;
⑶工作面控顶距超过规定,或支架有损坏、顶板不安全;
⑷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障碍物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
⑸炮眼深度、角度与最小抵抗线不符合要求;
⑹炮眼变形,有异状,炮眼内煤岩粉未清除干净;
⑺无合乎质量和数量要求的粘土炮泥和水炮泥;
⑻掘进工作面正在打眼、装岩,采煤工作面装炮距回柱放顶及打眼距离不符合规定;
⑼过断层冒顶区无安全措施;
⑽有冒顶、透水、瓦斯异常等预兆。
4、联线
①放炮母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都必须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放炮母线同电缆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放炮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多头巷道掘进时,放炮母线随用随挂,以免发生误接。严禁使用固定的放炮母线。放炮前,放炮母线必须扭结短路。
②放炮母线联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由放炮员一人操作,脚线的联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进行。
③放炮母线不得有明接头、破皮。严禁用放炮器检查母线是否导通,否则罚放炮员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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