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瓦斯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2月14日
㈡正常施工的掘进工作面因故临时停风在二小时以上八小时以下,根据近年排放瓦斯情况统计分析,其盲巷瓦斯浓度在3%以下,由通风科拟定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或值班领导审查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排放工作,其具体要求如下:
1.由分管通风的管理人员负责主持排放工作,召开进班安全会,明确现场具体负责人,并请救护队带呼吸器参加瓦斯排放工作。
2.排放前首先安排人员在排放瓦斯风流回风系统内第二个汇合点设岗,禁止人员进入排放系统内。
3.首先将掘进碛头开口点处的风筒拆开或在风筒上拴一控制风量的绳子,便于控制风量。
4.检查局扇及其开关附近1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必须在0.5%以下方可启动局扇。
5.检查局扇是否有循环风,若发现有循环风,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后方可进行瓦斯排放工作。
6.启动局扇后,立即检查碛头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0%,CO2浓度不超过1.5%,否则必须减少风筒供风量。
7.每100米盲巷通风排放时间不少于10分钟,且盲巷排放瓦斯风流中瓦斯浓度小于1.0%并稳定10分钟以上后,由救护队员带呼吸器对全巷道进行通风瓦斯情况检查,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后,恢复碛头供电,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巷道内进行作业。
三)、停风8小时以上盲巷的瓦斯排放规定
由通风科拟定排放瓦斯安全措施。排放巷道不探巷,对巷道内瓦斯浓度、瓦斯积存量应根据巷道停风时间长短、支护性质、巷道长度和不同巷道历次排放瓦斯情况进行测算,以此作为拟定排放措施的依据,在排放措施中明确说明回风系统内电缆和电器设备情况,有停电撤人的安排,并附排放瓦斯通风示意图。巷道预计停风在6个月以内不拆出风筒,超过6个月时,除25度龙坡上风筒不拆除以外,其他风筒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拆出。排放措施报经集团公司总工室(生技部)审查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排放工作。其具体要求如下:
㈠临时停风8小时以上,盲巷内有风筒的排放规定
1.由通风的管理人员负责主持排放工作,召开进班安全会,明确现场具体负责人及站岗地点,并请救护队带呼吸器参加瓦斯排放工作。
2.排放前首先安排人员在排放瓦斯风流回风系统内第二个汇合点及措施规定的设岗地点派人站岗或设置警标,禁止人员进入排放系统内。
3.检查局扇及其开关附近1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必须在0.5%以下方可启动局扇。
4.检查局扇是否有循环风,若发现有循环风,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后方可进行瓦斯排放工作。
5.启开栅栏或密闭前,必须确保密闭前瓦斯浓度不超过0.5%,敲打和撞击严防产生火花,在敲打和撞击的同时勤淋水。严禁无局扇供风而开启密闭或栅栏。
6.启开栅栏向盲巷供风后,立即检查碛头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0%,CO2浓度不超过1.5%,否则必须减少盲巷供风量。
7.每100米盲巷通风排放时间不少于15分钟,且盲巷排放瓦斯风流中瓦斯浓度小于1.0%并稳定10分钟以上后,由救护队员带呼吸器对全巷道进行通风瓦斯情况检查,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后,恢复碛头供电,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巷道内进行作业。
㈡长期停风的盲巷且盲巷内无风筒的排放规定
1.排放工作安排在非生产班进行,或将受排放影响的区域停止生产,撤出人员并切断回风系统电源,在可能进入排放回风系统的岔口设置岗哨或警标。
2.除执行临时停风8小时以上,盲巷内有风筒的排放规定外,其排放瓦斯操作方式更改为:从盲巷开口点开始,每次由救护队员将风筒连接50到100米,然后人员撤到排放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拆开风筒控制排放风量,严格按排放瓦斯措施规定的瓦斯浓度进行瓦斯检查和控制排放风量,确保排放瓦斯浓度不超限。当班不能排放完毕,必须在风筒出风口处打好栅栏,并安排人员留守局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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