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2月19日

        2.14 其它施工作业过程中涉及“一通三防”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2.15 重要的贯通施工,必须编制测量设计,由矿总工程师审核并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2.16 采区设计和综采工作面设计的地质说明书,由矿总工程师审查后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2.17 探查水压大于2MPa的探放水工程设计,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后,报集团公司地测部门审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18 矿井生产能力发生变化时,必须完善能力核定的各种资料,报集团公司审核后上报焦煤集团公司复核,最后上报省局进行批复。
        2.19 地面建筑物、水体、铁路以及矿井主要大巷设计保安煤柱时,必须进行相关测量,并编写设计上报集团公司,由地测处审查后报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批准。
        2.20 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审核备查。
        2.21 主要机电设备的检修及改造工程,其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应由单位分管机电的负责人和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分管机电的副总经理、机电技术负责人、机电处、安监局审批后方可施工。
        2.22 防爆设备主体结构的改造,必须上报集团公司并通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批后方可进行。
        2.23 煤矿机电设备各项目的检修和改造工程,应严格实行审批制度。
        2.24 煤矿单项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共同会审,由分管基建的副总经理签发批复后执行。
        3. 规程措施编制与审批规定
        3.1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
        3.2 工作面出现地质变化,掘进开口贯通,回采安装,初采初放,末采回收以及对原规程内容做修改时,必须编写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3.3 规程及措施编制前,技术员应积极收集图文及现场资料,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必要时由总工或生产技术部门组织现场办公确定方案,力求使规程、措施符合实际。
        3.4 编制规程措施需要有关资料时,生产技术部门提前给有关单位下达委托书,被委托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将资料提供给技术员,所提供的资料必须做到准确可靠。
        3.5 规程、措施编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规定,做到科学合理,符合客观条件,内容齐全,图文清晰。
        3.6 作业规程必须于投产(或开工)前半个月编写完毕。工作面遇特殊情况时,补充措施必须在当日完成。
        3.7 作业规程编写结束后,先由专业技术负责人认真审核,修改补充后方可会审。
        3.8 规程初审结束后,由生产技术部门牵头,总工程师等有关领导参加,组织安监部等业务部门进行会审,会审意见作为规程内容单独列出。采、掘开作业规程及重要的施工措施不准以传阅方式审批,必须组织会审。
        3.9 规程会审必须有生产技术科、地测科、调度、机电区、运输区、通风区、标准化、供应、劳资、运销、安监部、计划、企管、施工队长、副总、总工及其它有关公司领导参加,要严格把关,坚持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3.10 采、掘施工措施必须有审核,生产技术科、调度、安监部、总工程师签字,涉及通风、机电、运输等部门时,必须有上述单位负责人签字。
        3.11 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总工程师签字后方可生效,总工程师外出时由总经理指定人员审批。部门审批人员外出时由总工指定人员负责审批。
        3.12 作业规程、技术措施审批后,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
        3.13 生产技术科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安全、调度、施工单位、副总、总工)参加每月召开一次规程复审会,对在规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施工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分析,并补充相应措施,保证正确指导生产。复审意见报总工程师审阅,由组队贯彻执行。
        3.14 施工中遇特殊情况技术员要及时汇报有关部门,以便采取合理的应对措施。
        3.15 生产技术部门、安监部要定期与不定期组织人员到现场检查规程、措施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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