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2月28日

        第七条 公司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每月由分管副职负责对本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由单位行政正职组织一次安全隐患等级的确认工作。
        第八条 排查出的A、B类安全生产隐患,由各部门汇总后于每月5日前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安全生产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每月上报,直至隐患整改完成。
        第五章  隐患排查治理
        第九条 公司必须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考核管理制度,对安全隐患规范化管理,跟踪落实,闭环管理。每次排查隐患工作结束,都必须做好详细记录。
        第十条 对严重违章行为和习惯性违章现象列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之列一并排查。
        第十一条  重大隐患、A类隐患由新疆东银能源公司、龙鑫公司共同研究处理方案,各部门落实整改,安全监察部督促整改。公司安全监察部对A、B类隐患和重大隐患实行闭环管理,跟踪落实。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处室对重大隐患和A类隐患的落实整改负有责任,对B类隐患要经常检查、督促整改,对各单位A类隐患整改方案的现场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前及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施工人员安全的,要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汇报,并组织撤出危险区域内的作业人员。
        第六章  隐患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存在的重大隐患、一般隐患的A、B、C级隐患必须按照“五定”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凡发现存在重大隐患、A、B、C级隐患未建立档案、未制定计划、未按照要求期限整改的,严格比照事故给予以下责任追究:
        1、在新疆集团公司对公司隐患排查时,一次查出未列入整改计划或已列入整改计划无故未按期整改的重大隐患,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0元/条;查出主要隐患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条。
        2、对排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不予整改或虽经督促仍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整改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A类事故隐患: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和责任大小,对负有责任的区队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给予罚款、警告或记过处分。
        B类事故隐患:由单位分管领导、负有责任的区队正职或科室负责人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必要时,公司可对负有责任分管领导给予警告处分。
        C类事故隐患:由矿办给予负有责任的区队正职、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重大隐患: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和责任大小,对负有责任的分管领导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五条  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领导小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警告或记过等处分:
        1、对本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掌握不清的;
        2、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未采取监管措施的;
        3、对编制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未及时审批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领导小组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xx煤业有限公司。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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