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矿灯的管理,保证矿灯的正常使用,特做如下规定:
一、 严禁矿灯连班使用,用灯人员上井、下班后,要及时将矿灯交回灯房,如果交灯不及时、私用或送他人使用者,按每小时1元处罚。
二、 使用矿灯人员,严禁拆卸、敲击、损坏矿灯配件,如灯损坏罚15元,灯头、灯线坏罚10元,灯箱内板坏、正负板断落、有裂缝罚款20元。
三、 发现灯房内矿灯、灯锁、灯头、灯线及充电指示器不完好,应及时修复,如不修,谁管理的灯或架按每盏每处罚2元。
四、 灯房值班人员,严格按规定加酸、加水,如发现漏加一盏罚款50元。
五、 保证发出的灯不漏液。
六、 灯房值班人员,严格按要求填写各种记录,如矿灯考勤、交接班统计表、红灯记录等,如不填写发现一次罚款5元。
七、 用灯人员,矿灯掉牌,罚款20元,重新补红牌、蓝牌,挂失后,灯房值班人员不负责任,造成矿灯冒领罚值班人员30元。
八、 矿灯丢失,罚款50元,包括用灯人员和灯房值班人员。
九、 灯房值班人员,应认真检查交回的矿灯闭锁是否完好。
十、 用灯人员反映灯不亮,灯房值班人员不修复、不记录,用灯人员有权向车间或机电科反映,每发现一次罚灯房值班人员5元。
以上规定望有关单位和个人认真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