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炮处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5月16日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处理盲炮前应由爆破领导人定出警戒范围,并在该区域边界设置警戒,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许进人警戒区。
        第二条  盲炮处理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提出方案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应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盲炮。
        第三条  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盲炮电路短路。
        第四条  导爆索和导爆管起爆网路发生盲炮时,应首先检查导爆管是否有破损或断裂,发现有破损或断裂的应修复后重新起爆。
        第五条 不应拉出或掏出炮孔和药壶中的起爆药包。
        第六条  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销毁;在不能确认爆堆无残留的爆破器材之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第七条  盲炮处理后应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或提交报告,说明产生盲炮的原因、处理的方法和结果、预防措施。
        深孔爆破的盲炮处理
       
第一条  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
        第二条  可在距盲炮孔口不少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确定并经爆破领导人批准。
        第三条  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时,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做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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