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七条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6月11日

    一、必须在正常生产时监测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呼吸性粉尘浓度,严禁提供虚假数据。
    二、必须按规定采取煤层注水、高压喷雾、湿式钻眼、潮料喷浆、除尘器等防尘措施,严禁干打眼。
    三、必须在高温热害矿井安设机械降温设备,严禁超高温或高温超时作业。
    四、必须对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吸声等防治措施,严禁使用不合格的防噪护具。
    五、必须定期监测一氧化碳、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严禁气体超限时不撤出人员。
    六、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严禁隐瞒信息或提供信息不真实。
    七、必须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严禁从事禁忌作业或安排未体检人员从事井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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