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7月26日


    (九)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每天进行一次跳闸试验,每月进行一次远方试验,试验记录要由矿井主管机电的副矿长签字;
    (十)下井高压电缆要求每年定期进行一次高压耐压电气试验,试验电压按规范标准进行;并要有试验记录,达不到要求的必须立即进行更换。
    (十一)原煤公司每季应组织一次对矿井安全供电的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局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
    第六章 “一通三防”管理
    第二十七条 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必须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放规范》、《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矿井防灭火规范》、《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及《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等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切实抓好矿井通风、防治瓦斯、防治自然发火、防治粉尘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管理局局长、原煤公司总经理、矿长为本单位“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岗位人员“一通三防”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矿井灾害情况,负责设置满足工作需要的“一通三防”管理机构,配齐专业人员;定期主持召开“一通三防”专题安全办公会议,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听取汇报,对“一通三防”存在的重大隐患及时研究解决。
    安全生产管理局、原煤公司、煤矿总工程师是“一通三防”工作的分管领导,并对“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其他副职领导对本职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一通三防” ,建立完善“一通三防”管理机构。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必须设通风部,各原煤公司必须设“一通三防”管理机构,矿井必须设通风队(区),具体负责全矿井的“一通三防”工作。
    有突出矿井的原煤公司应设置瓦斯研究室;突出矿井应设分管防突及瓦斯抽采副职领导,专门主管矿井防突与瓦斯抽采工作。突出矿井必须成立瓦斯抽采和防突专业工程队伍,具体负责矿井瓦斯抽采、防突工程施工和技术管理工作。
    各级“一通三防”人员配备必须满足工作需要,矿井“一通三防”人员配备人数由原煤公司“一通三防”部门提出意见,原煤公司总工程师审核,原煤公司总经理批准,矿长负责配齐。
    第三十条 矿井必须有独立、完善、可靠的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突出矿井的采区和工作面必须设置专用回风巷。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只允许施工与构成通风系统相关的工程,可将此种回风串入生产水平,但必须确保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突出危险的岩层中施工,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非突出矿井的报原煤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突出矿井的报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总工程师审批。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风次数不得超过1次,且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专门安全措施报原煤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开采有瓦斯喷出或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串联通风。同一区段内,禁止2个或2个以上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共用回风道作业。在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不得安排其它作业。短时间必须安排其它非采、掘、修、钻作业的,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安全措施,报原煤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突出或自燃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系统必须畅通,不应在其中设置调节风窗,失修巷道必须及时修复。
    第三十一条 矿井新安装或改造后的主要通风机投入正式运行前,必须进行试运转和性能测定。在主要通风机进行性能测定时,原煤公司总工程师必须在现场负责指挥测定的全过程。矿井在投产前,必须进行全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测定一次。当矿井改变一翼通风系统或转入新水平生产后,也必须重新进行通风阻力测定。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和通风阻力测定的所有资料,必须作为重要技术资料归档永久保存。
    第三十二条 矿井每月应组织一次通风系统检查,每季组织一次巷道失修情况检查;原煤公司每季应对所辖矿井反风设施组织一次检查,每年应组织矿井进行反风演习。演习前,矿井必须制定反风演习方案,报原煤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反风演习应由原煤公司总经理负责指挥。
    第三十三条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局部通风管理制度。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拆移必须实行申请制度。需要安装局部通风机的作业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做出局部通风设计。所有局部通风机均应实行“三专”供电,有电气设备的煤与半煤(岩)巷、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两闭锁”。
    突出矿井局部通风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装配标准达到技术要求。
    第三十四条 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其检查的方式和检查次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突出矿井的所有采掘工作面、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瓦斯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固定工作面检查瓦斯。瓦斯检查数据要实现“三对口”,所有采掘面都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瓦斯检查工要做好交接班;通风瓦斯日报必须当日送矿长、矿井总工程师审阅。
    第三十五条 各原煤公司和煤矿必须制订瓦斯排放制度。启封密闭、恢复盲巷通风、处理积聚浓度达到或超过3%的瓦斯时,必须制订措施,报原煤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由救护队负责排放。处理浓度在3%以下的积聚瓦斯时,由通风队提出措施,矿井总工程师批准,矿井辅助救护队或通风队负责排放,排放瓦斯应在交接班撤出井下作业人员时进行。排放瓦斯必须由矿井值班领导在调度室统一协调指挥。
    第三十六条 矿井每年必须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原煤公司应将鉴定结果报管理局初审汇总,报股份公司审查。开采新水平、揭开新煤层,也必须按规定进行瓦斯鉴定、瓦斯基础参数的测定以及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的鉴定,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三十七条  矿井必须建立盲巷管理制度,严格盲巷管理,消灭敞口盲巷,杜绝盲巷窒息事故。临时停工不得停风,一旦停风,施工队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打好栅栏,揭示警标,并向矿井调度室汇报。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达到3%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长期停风时间超过7天的的煤巷、半煤岩巷或停风时间超过30天的岩巷必须封闭。
    当采掘作业接近盲巷或准备与盲巷贯通时,地测部门必须提前发出通知,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巷道贯通和盲巷瓦斯排放措施,防止误穿盲巷。
    第三十八条 突出矿井和所属原煤公司必须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成立以公司总经理、矿长为首的防突领导小组,并建立防突办公会议制度。原煤公司和突出矿在制订年度、季度和月生产计划的同时,必须制订年、季、月防治突出计划,并随同年、季、月生产计划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三十九条 突出矿井必须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制订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按规定报批后严格执行。突出矿井必须优先采取保护层开采和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突措施,局部防突措施只能作为区域性防突措施的补充。
    第四十条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现场实施、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制度,明确生产技术、地测、通风、安监、防突等部门的职责。突出矿井口调度室、防突业务部门,必须对井下防突作业地点实行24h调度,并建立专门的防突调度和管理台帐。
    第四十一条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
    所有煤矿排放的瓦斯浓度必须达到《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的规定。对可直接利用的高浓度瓦斯,应配套建立瓦斯利用设施,加以利用。抽放瓦斯利用的管理工作应以瓦斯抽放管理部门为主;瓦斯利用所获收入应主要用于瓦斯抽采系统的维护和扩大瓦斯抽放,实行以用养抽。
    第四十二条 原煤公司总经理、煤矿矿长负责组织编制抽放瓦斯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矿在制订年度、季度和月生产计划的同时,要制订矿年、季、月抽放瓦斯计划,平衡掘、抽、采的关系。
    第四十三条 所有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煤矿编制延深水平设计、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煤矿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矿井必须成立专门的监控管理队伍,监控系统的管理制度必须健全,相关图纸、资料应齐全,系统的安装、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规定。监测中心室必须24h有人值班,矿长与总工程师每日必须审阅监控日报。
    第四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与股份公司联网,实现数据共享、远程监控。各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原煤公司必须制订远程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配备维护和管理专门人员,明确各级、各相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迅速反应、快速排查机制。
    第四十五条 开采自然发火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矿井巷道布置、采区、工作面设计、采煤方法及工艺的选择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严禁采用前进式采煤和放顶煤开采。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建立注黄泥浆、注凝胶或注惰性气体等防灭火系统。火区管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系统,安装防尘设施,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同时,建立定期测尘、冲刷积尘、清扫巷道、工作面投产前防尘设施验收制度,并认真执行。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设置隔爆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保持完好。
    第四十七条 每个矿井都必须按照《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要求,建立 “五图、五板、五记录、四台帐”,并及时填绘。
    第四十八条 各原煤公司和煤矿必须建立“一通三防”调度制度,调度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启封火区、排放瓦斯、巷道贯通等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特别要对矿井瓦斯超限、火灾等重大隐患的处理情况进行重点调度、跟踪、处置。
    第七章 地质测量及防治水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级地质、测量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技术考核制度、图纸资料和仪器、设备、工具、材料保管制度等,并按制度要求严格遵照执行。
    第五十条 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原煤公司、煤矿都必须明确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管理局局长、原煤公司总经理、煤矿矿长是防治水的第一责任者,分管副职领导是直接责任者。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防治水工作的领导。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水害隐患严重的矿井应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专职水害防治技术人员。
    第五十一条 地质、测量部门要编制和完善《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基本矿图,并及时填绘相关的图纸,加强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做好预测预报工作和业务保安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台帐,为矿井的安全生产提供准确的资料。
    第五十二条 加强资料的管理和保密工作,地质、测量部门向外提供的一切资料、报表等,均须经原煤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才能提交或报出,并建立台帐。
    第五十三条 测量外业要坚持复测制度,内业计算应坚持正付本对算制度。重大测量工程开始前应编写设计,并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实施,结束后要编写技术总结。重大测量必须独立地进行两次或以上的观测。主要测绘仪器每年要进行检定。常用测绘仪器、工具要定期进行检验、校正和维修。
    第五十四条 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对重点防治水工程应制定单项工程计划及设计,以便对照检查和落实。
    第五十五条 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井田范围内的正在开采或废弃的小煤窑及采空区情况,采掘工程施工前要分析查明溶岩、断层、老空(窑)等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情况。确定探水警戒线,并准确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建立小煤窑调查台帐。加强管理,掌握其开采动态。
    第五十六条 每年雨季前必须对照防治水工作计划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并跟踪整改其隐患。所有矿井应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的应急预案。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明确抢险队伍。做到每道防线,每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
    第五十七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受水害威胁的矿井,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基本方针,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分析,并制定相应“防、堵、疏、排、截”综合防治水技术措施。
    第五十八条 在水体下或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采掘活动时,必须要进行综合分析和论证,由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炭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方案和设计,按权限上报经批准后才能进行。
    第五十九条 各矿井应绘制储量计算图、“三量”计算图,并于一季度将上年度计算图经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审查后报股份公司。各矿井应编制“三量”报表,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将上季度“三量”报表经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审查后报股份公司。各矿井要绘制符合实际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立面图)并于每年第一季度经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审查后报股份公司。
    第六十条 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地质、测量部门,应与采矿、防突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瓦斯基本参数等资料。
    第八章 煤质管理
    第六十一条 质量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各单位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高度重视煤炭质量工作,要建立健全质量 和从源头确保煤炭质量的措施。
    第六十二条 原煤公司应明确分管煤炭质量的分管领导,公司总经理对商品煤质量全面负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凡煤炭质量有问题,应进行分析,追查有关领导、部门、岗位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 原煤公司应配专人负责煤炭的质量管理,矿区安全管理局负责对煤炭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有效控制煤炭质量。
    第六十四条 应加强毛煤质量管理,严格矸石、杂物的拣选。
    第六十五条 掘进半煤岩巷道应实行分次装药,分次放炮,分装、分运。
    第六十六条 采煤设计、开采过程和运输系统等重要环节均须制定保证煤炭产品质量的措施。不同质量煤层应合理配采,保证煤炭质量的相对稳定。
    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有提高煤质的具体措施。炮采工作面对厚度超过300毫米的夹石层,应创造条件实行分采、分装、分运,并坚持放炮后先拣矸后出煤。
    第九章 监督与考核
    第六十七条 原煤公司每二月、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每季度、股份公司每半年检查一次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并进行总结分析。
    第六十八条 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和原煤公司对生产技术工作情况组织评比,推广先进经验,并对生产技术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编制、修订和督导实施。
    第七十条 本制度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3.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若干规定
    4.煤矿安全规程
    5.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6.煤矿瓦斯抽放规范
    7.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
    8.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
    9.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10.矿井防灭火规范
    11.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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