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质量监察处安全生产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7月30日

安全质量监察处是公司安全监察工作的责任部门,监督矿井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质量监察处必须在公司党政的领导下,依法行使安全监察职权,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一、安全职责
        第1条 监察公司员工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公司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实施对公司井上下范围内各工业场所、施工地点安全监察,负责组织召开矿井采掘正反面现场会。
        第3条 负责公司“三基”建设的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管理对标工作。
        第4条 负责对公司安全工作规划,安全管理奖惩办法的制订和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5条 负责对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及安全措施、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业务保安责任制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及审查,并严格检查和考核。
        第6条 负责对矿井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及安全技措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实施监察检查。
        第7条 负责安全事故和重大侥幸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监督有关部门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8条 负责对井下工程质量验收、定级考核与奖罚兑现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9条 负责总结公司安全工作,对安全质量结构工资等组织全面考核,并抓好对各类安全奖罚意见的落实兑现。
        第10条 负责对安监人员 培训、业务技能培训情况及考核验证工作进行监察。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在安全监察过程中不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的,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对公司安全工作规划、安全管理奖惩办法的制订和实施监督不到位的,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对矿井上下范围内各工业场所、施工地点实施安全监察的,负直接责任。
        第14 条 对“三基”建设工作管理不到位的,负管理责任。
        第15条 未严格监督及审查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及安全措施、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业务保安责任制的制定,未对执行情况检查、考核的,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对公司安全技术培训及考核验证工作进行监察的,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对矿井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及安全技措费用的提取使用进行监察的,负管理责任。
        第18条 对安全事故和重大侥幸事故的调查处理执行不好,未督促有关部门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的,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对井下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验收、定级考核与奖罚兑现落实不到位的,负管理责任。
        第20条 对安全质量结构工资及其它安全质量管理文件考核不认真,对各类安全奖罚落实兑现不好的,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管理责任的,除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外,给予单位一定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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