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销科是矿煤炭运销、选煤工作的主要管理部门,遵照国家有关煤炭运销的法律纪律、法规及本企业的规章制度,保证产销平衡。
一、安全职责
第1条 负责煤炭销售的装车,装船工作的安全,确保不偏载、不集重,做好车门的捆扎工作。
第2条 负责车运系统、船运系统、地销系统的设备管理和维修,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3条 负责煤炭的销售计量管理,确保计量准确、无失误。
第4条 负责选煤的质量管理,确保到达质量要求。
第5条 负责煤炭销售的配装工作,确保优混煤质量达到要求。
第6条 负责煤炭销售的统计工作,做到产销平衡,不亏仓、不涨仓。
第7条 做好煤款的结算工作,做到款到发煤,严禁赊销煤炭。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对集团公司及公司党政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安全指示贯彻落实不力,造成煤炭运销、选煤工作不力的,负主要责任。
第9条 煤款的结算工作工作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出现个别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况,负主要责任。
第10条 煤炭运销、选煤工作不力,影响商品煤正常生产的,负主要责任。
第11条 对以上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的,除按规定追究责任单位领导的责任外,给予责任单位相应的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