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安全生产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8月03日

纪委是负责纪律检查工作、依据党纪和政策行使党纪检查职权的职能部门,必须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认真执行,积极履行职责。
一、安全职责
第1条 在集团公司纪委、矿党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整顿党风,发挥“保护、惩处、监督、教育”作用。
第2条 协同有关部门抓好党风、党性、党纪、教育,积极引导公司党员增强党性、认真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
第3条 结合本矿实际,做出修订关于端正党风、维护党纪的决定,并根据各个时期党风、党纪状况和矿党委的工作安排,制定公司的纪检工作计划,做出纪检工作的具体安排,布置实施。
第4条 检查处理基层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章、党纪案件,做出权限内的处分和取消处分的决定,做出处理审批意见和建议。
第5条 监督公司党员有关安全生产方面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6条 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受理对党员和党员干部的控告,做好受处分党员的考察工作。
第7条 定期向党委反映公司党风、党纪情况,召开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努力完成集团公司纪委、矿党委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8条 根据本矿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抓好对公司党员、党员干部的 和实际工作的考察,降低违章、违纪率。
第9条 负责做好党员干部“四无”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在查办案件中徇私舞弊、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在调查、审理案件中,工作不负责任,定性不准、处理不当,形成冤假错案,造成恶劣影响的,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对群众信访举报泄漏给当事人,造成举报人被打击报复,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对命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的,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党员安全生产监督不利,出现党员违规、违纪,造成事故的,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15条 党员干部“四无”活动开展效果不好,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监督管理责任、主要责任的,除根据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外,给予单位一定的经济处罚。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