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法人代表岗位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8月05日

  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
  第3条 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拒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人代表刑事责任。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4条 未及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法人代表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法人代表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法人代表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法人代表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法人代表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7条 煤矿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劳动保护、健康检查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法人代表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8条 煤矿越层越界开采、擅自提高开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产的,法人代表负直接责任。
  第9条 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法人代表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0条 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法人代表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煤矿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煤矿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法人代表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时,法人代表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的,法人代表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不能够充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安全的,法人代表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法人代表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法人代表负主要责任。
  第17条 未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 、培训,或安排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法人代表应负主要责任。
  第18条 煤矿企业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法人代表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以后,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未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煤矿相关责任人处罚的,法人代表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法人代表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法人代表负直接责任。
  第21条未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或故意虚假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法人代表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在矿长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法人代表负领导责任。
  第23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法人代表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的,法人代表负直接责任。
  第5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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