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农办安全生产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8月14日

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止伤亡事故,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要求,结合本部实际情况,特制定工农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安全职责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杜绝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的发生。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对外关系协调工作。
        第2条 结合实际工作,学习安全生产常识,做好对外关系交往、周边村队村民来访接待及工农关系协调工作,确保矿区的社会稳定。
        第3条 有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法令的义务,并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担负压煤村庄搬迁、绝产地征购、采煤工作面地面附着物清点补偿及采煤塌陷地青苗补偿工作,避免使企业受到损害或遭受经济损失。
        第4条 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和工作作风,及时为矿领导提供各类工农信息和资料,并确保其准确性。
        二、责任追究
        第5条 因本部门工作原因,不能按时协调对外关系矛盾,不能确保矿区的生产、生活正常进行,负直接责任。
        第6条 在塌陷地补偿、绝产地征购工作中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引发纠纷及工农矛盾的,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7条 在压煤村庄搬迁中,因工作方式不当造成采煤工作面不能接续或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负主要责任。
        第8条 因给领导提供的工农信息和资料不准确,致使决策失误,影响安全生产的,负直接责任。
        第9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除按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外,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单位一定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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