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运办公室是矿机电、运输管理的主要部门,负责矿机电、运输专业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一、安全职责
第1条 负责对公司机电、运输设备、设施进行管理。
第2条 负责对矿雨季三防工作的统一部署与调度工作。
第3条 负责对主提升、主运输设备、设施的维护工作。
第4条 负责对公司井上、下输电系统,主要变电所的安全运行。
第5条 每周组织一次机电运输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并跟踪复查。
第6条 组织机运公司员工学习新知识、三大规程,掌握煤矿设备的工作原理和维护要求,适应煤矿发展的需要。
第7条 组织大型固定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的试验,检查、探测等工作。
第8条 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齐全灵敏可靠,确保矿山的安全供电。
第9条 建立健全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
第10条 加强对下属区队车间的管理,保证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符合规定要求。
第11条 负责机电、运输专业的安全规程。措施的审批及监督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12条 负责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
第13条 负责编制本专业、分区域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灾害处理计划。
第14条 负责本专业各工种手指口述、安全确认、标准岗位流程操作、业务素质提升管理及监督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未及时组织机电运输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有效治理的,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在安全生产中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设施,负直接管理责任或主要管理责任。
第17条 设备的停产检修计划不合理或未按规定对设备进行检修,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机电运输有关设计规程,措施出现明显过失失误和决策失误,负主要责任。
第19条 雨季三防计划有缺陷或未组织监察实施计划,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机电运输技术档案不完善影响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对下属区队车间管理不到位,落实问题达不到要求的,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2条 安撤工作面设备完不成任务或计划的,负领导责任。
第23条 不能够保证矿山安全供电由此导致后果的,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4条 机运公司范围内特殊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按排无上岗资能的人员作业的,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5条 未按规定组织大型固定设备进行检修,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管理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予单位一定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