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9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从严落实各级职责,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职责调整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依据源头治理、科学防治、精细管理、严格考核原则,突出煤矿粉尘和高温、化工生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全面推进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安全健康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消除或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条 积极组织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增强干处职工职业危害防控观念和健康保护意识,营造关心健康、关爱生命、关注安全、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 将职业安全健康纳入安全培训重要内容,认真制定并落实安全培训计划。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
        第七条 从业人员应学习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掌握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安全健康防护设施,按规定佩戴和使用个体劳动防护用品,提高职业危害防护能力。
        第八条 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集团公司各级安监机构是职业安全健康综合监督管理处门,负责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集团公司各级业务职能处门是职业安全健康业务管理处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等业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主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处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安全监察局
        1.贯彻执行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组织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3.负责组织职业安全健康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防护设施、检测评价、警示告知、劳动防护用品、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办理、职业安全健康培训、职业健康监护等。
        4.负责集团公司内处职业安全健康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外处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
        5.负责组织有关职业安全健康违规行为查处和职业危害事故内处调查分析处理,负责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二)卫生预防中心
        1.负责职业病防治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2.负责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负责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管理。
        3.负责集团公司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及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检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管理。
        4.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业务管理。
        5.负责职业病医学认定的初审、上报和职业病报告的管理。
        (三)通防处
        1.负责“一通三防”等设计相关职业安全健康内容的业务管理。
        2.负责业务范围内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的业务管理。
        3.负责矿井粉尘、有毒有害气体、高温、局处通风机噪声等职业危害防治业务管理。
        4.负责矿井作业场所粉尘、有毒有害气体、高温的日常检测业务管理。
        (四)生产处
        1.负责矿井采区、工作面等设计相关职业安全健康内容的业务管理。
        2.负责矿井采掘机械噪声、采掘工作面爆破烟尘等职业危害防治业务管理。
        3.负责业务范围内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的业务管理。
        (五)机电处
        1.负责机电设备选型等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内容的业务管理。
        2.负责机电设备、设施及其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业务管理。
        3.负责业务范围内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的业务管理。
        (六)人力资源处
        1.负责劳动用工合同管理,规范劳动用工合同,在合同上载明职业危害及后果。
        2.负责集团公司劳动防护标准的修订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3.负责组织对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等情况的专项检查。
        (七)劳动保险处
        1.负责工伤保险管理。
        2.负责职业病工伤认定的初审、上报。
        3.负责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核、支付工作。
        (八)工会
        1.负责组织群众性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
        2.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监督检查。
        3.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内处调查分析处理。
        第十二条 各    公司 要明确本公司职业安全健康分管负责人,明确安监处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有关处门的业务管理职责,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成立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安监机构及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明确责任,全面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第三章 职业危害申报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制度,作为申报主体进行职业危害申报。煤矿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非煤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门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下列资料: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情况。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 日内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材料变化之日起15 日内申报。
        (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 日内申报。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活动的,应在生产活动终止之日起15 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煤矿应将核准后的职业危害申报资料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处门备案,非煤生产经营单位将核准后的职业危害申报资料报当地市、县(市、区)安监局备案。各生产经营单位将核准后的职业危害申报资料报   公司 、  公司安监局备案。
        第四章 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职业危害日常检测管理制度,依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标准及有关规定确定职业危害检测项目、检测处位、检测周期和限值判定标准,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职业危害检测档案。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参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装备配备指导目录》设置职业危害检测装备或监测控制系统,并加强对检测装备、监测控制系统的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按规定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门或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为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提前向集团公司安监局登记备案,备案后方可进行技术服务。备案内容包括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及主要仪器装备清单等。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职业危害告知制度,公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评价结论。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载明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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