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场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9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矿采场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设备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进入采场的人员必须按标准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劳动保护用品要求齐全、有效。
        第三条  外来人员、车辆需进入采场时,必须先由采矿作业区安全员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告知,在**矿人员陪同下进入采场。要听从指挥、严格遵守采场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不得擅自行动。
        第四条  乘坐采场通勤车辆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
        第五条  排土场、溜井、边坡检查周期:作业区每周一次;值班长每天三次;生产岗位操作人员将其作为安全点检内容,并随时观察。
        第二章 采场作业环境安全管理
        第六条  保持采场行车道路安全畅通,及时清理散落的矿石,冬季应及时清理路面积雪,保证行车安全。
        第七条  采场各危险源点如变压器、高压电柱等要求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安全警示标志清晰醒目。
        第八条  行人必须按采场联络路线行走,严禁在爆堆上行走。遇有作业车辆通过时应主动避让,并与车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避免车厢内石头掉下伤人。
        第九条  采场固定帮的安全平台及清扫平台,严禁人员、设备进入;需要进入清扫平台作业时,需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安排专人监护后方可进入。
        行人、车辆进入3280公路前必须停止前进,需确认3280边坡的安全状态,如有无浮石滚落危害等,经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第十条  采场高、低压电缆铺设必须规范合理,不得横越行车路线;如必须横越行车路线时,必须做穿管掩埋处理,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章 排土场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排土场安全警示牌、照明、警示灯应放在醒目位置、保持完好,如有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合理控制排土顺序,避免形成软弱夹层(即潜在滑动面)。
        第十三条  安全检查必须对采场排土场做全面细致的检查,当发现边坡上有裂缝、可能滑落等异常现象时,及时上报处理。
        第十四条  处理排土场上有裂缝、可能滑落等异常现象时,选择合适的方法,并有专人监护,受到威胁的人员和设备要撤离到安全地点,必要时设置警戒区域,服从现场负责人的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排土场作业时,首先检查确认工作地点的安全性,观察有无裂缝、沉降、塌陷等滑移征兆,挡墙、反坡是否达标准,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否则,作业人员和车辆必须停止作业,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在各类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排土场隐患,处理和未处理的项目应及时汇总到作业区进行统计;需做工程处理的重大隐患,采矿作业区依照相关管理程序汇报申请立项,工程未实施前,必须制定可靠的防范措施,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和设备安全时,必须停产。
        第四章 采场溜井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溜井口安全警示牌、照明、警示灯应放在醒目位置、保持完好,如有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溜井口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地表积水流入溜井。
        第十九条  严禁750mm以上的大块装入溜井,采场1#、2#溜井排空高度不得超过4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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