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矿井下爆破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井井下爆破管理,防范事故的发生,根据《xx集团井下爆破管理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矿井下爆破作业。
    第三条  专职爆破工指服务于矿井炮掘队组的爆破工,兼职爆破工指服务于机掘、综采队组的爆破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通风区负责专职爆破工的人员、业务、工资的管理;负责发爆器的统一管理、发放和修理。
    第五条  科教中心负责全矿爆破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办理、换证及培训工作;负责对运输、装卸以及参与爆破作业的班组长等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六条  物资采供部负责采购符合要求的爆破器材,包括炸药(含刚性被筒炸药)、雷管、发爆器、爆破母线、火药箱、雷管箱、水炮泥袋;负责爆破材料库的管理;负责建立火工品领退制度;负责为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提供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第七条  武装保卫负责对爆破工的个人资料进行审查,并具体负责爆破员作业证、IC卡的办理、换证工作。
    第八条  安全监察部负责对爆破作业地点及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爆破工的出入井进行检身、登记。
    第九条  机电管理部负责每月对通风区发放室的发爆器、爆破母线的各项性能参数进行防爆性能检查。
    第十条  井下各爆破施工单位负责按要求编制爆破安全技术措施;负责安排熟悉火工品性能的职工在爆破工的监护下运送火工品;负责井下火药箱、雷管箱的领用、日常管理以及炮泥、水炮泥、水针的领用、加工;负责在静压水管前加阀门、三通、安装水针;负责固定爆破母线时麻绳的吊挂以及竹(木)炮棍的准备。
    第三章  爆破工管理
    第十一条  井下爆破工必须经人事劳资部、科教中心、武装保卫、通风区严格审查个人资料后,并具备两年以上采掘工龄,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爆破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爆破员作业证、IC卡后,方可持证上岗进行爆破作业。
    第十二条  每半年由通风区对井下爆破工人员情况进行核定,并建立爆破工个人档案,确保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上报集团公司通风处备案。爆破工个人档案包括:姓名、所在单位、采掘工龄年限、获得爆破工安全工作资格证和爆破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时间、证件号码、培训时间、籍贯、家庭住址等事宜。           
    第十三条  井下所有爆破工(包括兼职爆破工)接通知到通风区参加例会及业务培训。
    第四章  爆破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炮掘队组需要放炮必须至少提前三个小时向通风区提交爆破申请,通风区安排专职爆破工。
    第十五条  爆破工应严格按照爆破器材管理跟踪卡要求领退火工品,履行签字监督程序。
    第十六条  领取火工品
    (1)爆破工下井应带齐符合要求的发爆器、爆破母线和其它用具,并对发爆器和爆破母线作全面检查。
    (2)爆破工凭爆破器材管理跟踪卡及爆破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爆破员作业证、IC卡到指定火药库领取火药、雷管,其他任何人不得代领、不得转借。
    (3)电雷管、炸药的领取富余量不得超过作业规程或措施规定数量的10%。
    第十七条  运输与存放
    (1)人力由爆炸材料库向工作地点运送爆炸材料时,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携带运送,炸药由施工单位派专人(熟悉爆炸材料性能的人员)在爆破工监护下运送。二人必须同时行进,相距至少20米。
    (2)炸药、电雷管必须装在耐压和抗冲撞、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炸药、电雷管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 爆破工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开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爆炸材料不得私藏、私带、乱扔、乱放、乱丢,不得私自带上井,必须当班领用,使用不完的当班必须办理退库手续。
    (4) 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并派专人看管。工作面不放炮时,由爆破工看护雷管箱和火药箱,工作面放炮时,由生产队组当班班长指派专人看护雷管箱和火药箱,履行交接手续。
    (5) 严禁人员坐在炸药箱与雷管箱上。
    第十八条  装配起爆药卷
    (1)装配起爆药卷时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非聚能穴端)装入(乳化炸药等无聚能穴的炸药除外),装入的方法:
    药卷扎眼装配。先将药卷顶部揉软,再用一根略大于电雷管直径的尖头木棍或竹棍,在药卷顶端中心垂直扎一孔眼,将电雷管全部插入孔眼中,然后用电雷管脚线在药卷上套一个扣,剩余脚线全部捆扎打结,并把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
    (2)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后的单个电雷管,必须将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成短路。
    (3)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体的放炮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炸药箱与雷管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的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4)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以及防止折断电雷管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5)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6)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
    第十九条  装药、封泥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装药、爆破:
    ①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留有伞檐超过规定;
    ②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③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
    ④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⑤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2)当爆破工确认符合装药条件后,可进行装药。装药应按照清孔-验孔-装药-封孔程序进行。
    (3)装药前,必须用掏勺或用压缩空气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装药时,要一手抓住电雷管的脚线,另一手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放在眼口处的药卷轻轻地推入炮眼底,使炮眼内的各药卷间彼此密接,推入时要用力均匀,不能用炮棍冲撞或捣实。对于仰角较大的炮眼,可在药卷后边顶上一段炮泥,一起送入眼底,用炮泥卡住药卷。有水的炮眼应用抗水型炸药。
    (4)装药工作不准与其它工作平行作业(如确需平行作业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且只准爆破工、班组长和班组长指派的有经验的老工人进行,严格按爆破图表进行装药。
    (5)紧靠药卷填上0.03m-0.04m的粘土炮泥,然后装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
    (6)装填炮泥时要一手拉住雷管的脚线,使脚线紧贴炮眼侧壁,但不能拉的过紧,防止拉坏脚线或管口;另一手装填炮泥,最初填塞的炮泥应慢慢用力,轻捣压实。
    (7)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情况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②炮眼深度为0.6m-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③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④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⑤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⑥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8)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泡泥外剩余的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可塑性的材料制成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长度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9)装药后,需将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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