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与挂牌督办管理暂行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25日

        65.井下局部通风机供电未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和“三专两闭锁”的。
        66.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其他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的。
        (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电气设备安全保护不完善或失效”,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67.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机电设备或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68.使用非阻燃皮带、电缆、风筒或入井前未进行阻燃性能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69.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没有安全标志、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乙炔气瓶、压力管道、提升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起重机械、斜井人车和井上下机动车辆等)的;没有按规定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的。
        70.防爆设备选型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电气设备失爆的。
        70.斜井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等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封闭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的。
        72.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十一)“违反项目建设程序进行施工”,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73.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生产能力提高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不含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以上的技术改造(产业升级)项目和净增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的资源整合(兼并重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未通过核准批复、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审查批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组织开工建设的。
        74.项目在设计、建设之前,未按要求查明瓦斯、水害等安全开采条件,地质勘探程度未达到相应级别的;施工、监理单位不具有相应的资质,承揽相关施工、监理任务的。
        75.遇以下情形,没有提前对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修改,并经原审批机构审查同意后实施的,或者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的:(1)矿井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以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发生变化的;(2)开采地质条件、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3)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矿井供电系统、开拓方式、提升运输方式发生变化的;(4)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发生变化的;(5)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设计的。
        76.没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或者随意压减工期,盲目赶超进度,一期、二期、三期工程结束时间比施工组织设计原计划时间提前超过3个月未及时向公司报告的。
        77.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78.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等主要安全生产系统未按设计建成,不具备联合试运转条件进行联合试运转的。
        79.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或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80.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与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鉴定安全协议的;随意肢解工程或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的。
        (十二)“其他重大隐患”,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81.未在规定期限内建立完善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
        82. 爆破材料储存、运输、使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违章处理瞎跑、残炮的;火工品丢失被盗的。
        83.未建立防尘供水系统或系统不完善的;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煤(岩)尘严重超标的。
        84. 有毒、剧毒物品及放射源未按相关规定管理的。
        85.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单位、安全监察机构及企业内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事故的其他重大隐患。
        第三章 隐患排查治理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职能单位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专业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全面负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专业的重大隐患,按照定隐患、定措施、定资金、定时限、定责任人的“五定”原则限期整改。
        (二)研究制定重大隐患的治理方案,对本单位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及时上报分(子)公司研究决定。
        (三)负责对Ⅱ类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复查验收,销号管理。Ⅱ类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及时组织复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并将复查验收结果报分(子)公司备案;Ⅰ类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及时向分(子)公司提出验收申请。所有被复查验收的隐患,必须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提出验收复查意见,并签字存档备查。
        (四)做好重大隐患的上报工作。每日将排查出的重大隐患上报公司;每月将本单位及各级查出的重大隐患整改情况上报公司(表样见附件1)。
        (五)及时对重大隐患进行分析汇总,建立台账、闭环管理。
        第六条  矿本质安全科主要负责重大隐患的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汇总上报、分析建档和Ⅰ类重大隐患的治理方案制定、挂牌督办、验收销号等工作。
        (一)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各单位监督检查存在的重大隐患,按照“五定”原则组织或督促限期整改。
        (二)研究制定重大隐患的治理方案,并挂牌督办,督导治理,限期整改。接到各单位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复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所有被复查验收的隐患,必须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提出验收复查意见,并签字存档备查。
        (三)做好重大隐患汇总上报工作。矿本质安全科每月20日前将矿井存在的重大隐患及整改进展情况汇总后报公司安全监察局(表样见附件1)。对日常新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必须24小时内上报公司安全监察局(特殊情况须立即上报)。
        (四)及时对重大隐患进行分析汇总,建立台账、闭环管理。
        第七条  重大隐患报告和治理方案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隐患报告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整改难易程度分析及分类。
        3.隐患的治理方案。
        (二)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八条  对于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必须在井口或作业人员出入较集中的显著位置张贴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发挥警示作用。其内容包括:隐患内容、产生地点、主要危害、治理措施、应急预案、治理责任单位、督办责任单位、治理进展情况等(模板见附件2)。
        第九条  重大隐患管理台帐应包括单位、编号、分类、隐患内容、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牵头单位、督办单位、发现日期、整改时限、实际完成整改日期、验收日期、验收人员、验收意见、是否销号等。(表样见附件3)。
        重大隐患的档案管理要安排专人负责,保存期限为三年。
        第十条  重大隐患未彻底整改前,必须制定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事故发生。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停产停建整改;对暂时难以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严防发生事故。
        第十一条  被责令停产停建治理的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本矿技术人员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矿本质安全科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验收合格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被公司责令停产停建治理的重大隐患还必须报公司备案或经公司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隐患,均有权向各级安全、纪检单位和有关业务单位报告。安全、纪检单位和业务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
        鼓励职工群众和社会各界举报重大隐患,不得进行打击报复。对发现、排除和举报重大隐患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物质奖励或表彰。
        第十三条  隐患排查方式
        采取“一、三、五”流程安全检查、专业检查、跟班检查、区队自查等方式。
        第十三条  职责分工
        1.矿长对全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对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
        3.职能部门、业务办公室主要负责人负责本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本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4.本安办办公室负责全矿隐患排查治理的收集、确认、统计、上报工作和对隐患整改的检查、落实与考核工作。
        5.各区队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管辖范围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五、隐患排查要求
        1.安全隐患的种类主要分为:顶板管理、瓦斯治理、矿井通风、机电管理、火工品管理、水害防治、采掘布置和其它八种。
        2.各单位每月必须组织对所管辖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隐患自查工作,每月20日前将隐患排查小结上报本质安全科,逾期不报的单位,给予该单位行政正职罚款200元/次。
        3.由本安办每月组织对矿所有专业不少于一次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各相关单位积极配合,无故不参加的单位,对该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次。
        4.每月23日前由本质安全科组织召开一次隐患排查会议,具体时间另行通知,隐患排查会议对确定的重大级、中等级、一般级隐患由本质安全科负责每月25日前上报公司安监局。
        5.各队、办、驻矿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隐患的自查和整改。
        六、隐患整改要求
        1.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由矿本质安全科备案并制定措施、应急预案,提交公司请求解决。
        2. 对于重大隐患,本质安全科等有关部门技术人员做出局部、全部停工或停止使用等强制措施决定,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限期彻底整改。             
            3. 对难以立即整改的重大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方案需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4.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负责整改的单位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或停止作业;对难以暂时停止使用或停止作业的相关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5.对于重大隐患,各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向矿反映,由矿本质安全科向公司安监局等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以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6.隐患整改坚持“谁存在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隐患的单位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单位主要负责人。
        7.各单位和相关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凡当班组能整改地不准推向单位,凡单位能整改地不准推向矿的原则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8.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危险源检测整改书》要求,对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矿本质安全科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9.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部门要按要求写出隐患整改回复报告,由本质安全科组织检查验收。
        10.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其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11 .对排查出的一般安全隐患,由本质安全科以“五定”形式下发各单位整改,并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跟踪落实。
        (乌东煤矿本质安全科电话:0996-6803155;邮箱:wudongaqk@sina.com)
        第四章  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十四条  各单位未认真履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因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神华安〔2010〕133号)的规定,上升一个事故等级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的,在本安体系考核总分中直接扣分:
        (一)未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扣1分。
        (二)未按本规定上报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三)未按本规定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四)未按本规定对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管理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五)未按本规定对重大隐患进行复查验收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六)未按本规定建立重大隐患建档台账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七)对举报重大隐患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八)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任务且未及时报告说明充分理由的,每一条扣1分。
        第十六条  凡被公司查出,各单位未查出的重大隐患,按照本安体系考核扣分标准的双倍扣分。
        二、工作分工
           按照专职专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我矿隐患挂牌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排查出的隐患分级、挂牌,督促整改工作;基层单位负责隐患整改落实工作;矿领导负责职能部门及基层单位的督促工作。
        三、工作程序
            1.隐患报告
        严格落实对本矿隐患的排查治理上报工作。各职能科室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按规定上报公司的隐患要进行登记建档,每月、每季、每年按规定进行汇总分析。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现场要采取撤人或停止作业等强制措施,责令、督促相关单位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要求,并按要求上报公司。
        2.挂牌督办
        隐患排查中发现的一般、中等隐患,由相关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按照矿领导、职能部门、区采队、班组长落实人挂牌落实督办后,本安办在地面候罐室煤悬挂“隐患单位”公示牌;在隐患地点树立“隐患标志牌”,明确隐患内容,内容包括:分管矿领导、分管职能部门、责任单位、整改措施、整改时限。
        3.摘牌销案
        挂牌督办的隐患治理工作完成后,一般、中等级隐患由挂牌督办小组组织矿相关负责人对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对验收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摘掉“事故隐患单位”公示牌和“事故隐患标志牌”,并在公示栏上给予公布,验收不合格的,继续实施挂牌整改。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摘牌销案后,逐级上报公司相关科室。
        四、有关要求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煤矿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建设安全矿井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各级领导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制定督办方案,落实整改责任,限期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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